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焦刑申字第00007号
王保生:
你对本院于2014年2月27日作出的(2014)焦刑一终字第0011号刑事裁定不服,向本院申诉,要求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及在案证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无异议,依法量刑适当。你所主张的此类案件不应当作为犯罪来处罚的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所以,原审根据在案证据认定你构成非法经营罪并无不妥。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驳回你的申诉,望你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