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兰刑初字第0012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二闯,男,1968年12月15日生。2009年因犯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罪被开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2014年4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于2014年10月25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2月2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瓒琦、贺晶晶(实习),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兰检诉刑诉(2015)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二闯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敲诈勒索罪、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二闯及其辩护人王瓒琦、贺晶晶(实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非法占用农用地 2013年4月份以来,在开封市黄河河务局三义寨闸改建及堤防加固工程中,被告人马二闯在兰考县三义寨乡丁圪当村的基本农田上挖地取土6000平方米,约9亩,其行为致使土地资源遭到严重破坏,土地无法复耕。 (二)、敲诈勒索 2013年4月份,被告人马二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挟手段,无故不让朱某某架设变压器,后在使用过程中,被告人马二闯以不让施工要挟朱某某,并分两次从朱某某处分别索要总价值8600元的手机两部和现金15000元。 (三)、危险驾驶 2014年4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马二闯酒后驾驶豫B66M63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兰考县县城人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豪门KTV门前,撞住由西向东行驶的兰考县谷营乡新庄村村民刘某某驾驶的豫B68062号货车,被告人马二闯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9.02mg/100ml。其行为属醉酒驾驶。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二闯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马二闯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并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马二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要挟方法,强行所要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敲砸勒索罪。被告人马二闯兼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马二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马二闯除对起诉书指控危险驾驶罪不持异议外,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敲诈勒索罪的罪名及事实均有异议。当庭辩解关于拉土其是打工的,征地的事和其无关,领导叫干啥就干啥,拉土的亩数也不对。敲诈勒索更是无中生有,他们使用我的变压器、高压线路、房子等,我要3万元,他们通过人协调给我1.5万元。两部手机是叫吃饭时,朱某某找人说和给钱我不要,他们说给手机。两部手机没有见。 辩护人王赞琦的辩护意见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二闯三项犯罪事实,除危险驾驶罪没有异议外,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指控,不能成立。一、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指控缺乏事实依据。1.被告人是听从河务局的指挥挖的土,其不具备主体资格;2.指控面积9亩是土地局单方数字,不真实;3.取土未达到法律规定的严重破坏和严重污染标准。二、马二闯不构成敲诈勒索罪。1.马二闯没有采取要挟手段,两部手机是中间人杨某某从中协调的,15000元是被害人用马二闯的线路、变压器、房屋等的费用,因使用时间较长,致使马二闯租用村民的土地无法交还村民复耕,马二闯要3万元,最后经乡领导协调,朱某甲给了15000元,敲诈行为何在。综上,除危险驾驶罪外,请求法庭对另两项指控,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经审理查明:一、敲诈勒索 2013年4月份,被告人马二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阻扰手段,以不让被害人朱某某架接河务局的高压线路为由,从朱某某处索要总价值8600元的手机两部。 认定上诉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 (1)被告人马二闯户籍证明证实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受害人朱某某指认现场照片4张。 (3)郑州市二七区众和通讯商行销货清单证实两部手机价值8600元。 2.证人证言 (1)证人杨某某证言证明,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朱某某干工程是两台变压器,一台是朱某某自己的,连接的是河务局架设的线路,这个变压器连接时请马二闯吃饭了,马二闯要两部手机。另一台变压器是用马二闯的变压器,后来听朱某某说马二闯又要3万元,要钱是因为朱某某用他的变压器。具体后来咋说的不知道。 (2)证人李某某、杨某甲、朱某乙证言均证明朱某甲(朱某某)找兰考县三义寨电管所李某某,李某某打电话喊杨某甲及朱某乙在河务局三义寨二堤处架变压器,在架变压器台架时,马二闯就过来阻止不让他们架,后来不知怎么协调他们又回来架上变压器。 (3)证人井某某证言证明,其在开封市黄河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三义寨闸口改建工程项目部后勤部负责,改建时架的线路是项目部出的钱,马二闯出面与三义寨乡电管所协调的。 3.被害人朱某某陈述,其承包工程后需要架设两台变压器(一台在大堤那儿,一台要架设在黄河边),其开始架设变压器时马二闯就开始找事,说都要经过他的同意,其就开始找杨某某说和,马二闯说要两部手机之后没其他事了,手机给过后,等到工程快结束时马二闯没说任何理由又阻止不让干了,让给他三万块钱,最后找陈某某(陈某某)说和后给了马二闯15000元才把工程干完。 4.被告人马二闯供述及辩解,2013年期间朱某甲(朱某某)跟其说要用高压线及变压器,在湖北渔村请了客,我说没事了。后又用夹河滩北面砖厂的变压器、电费朱某甲自己交,其要求朱某甲用其变压器及用其的地共给其30000元,朱某甲称给其两部手机及15000元,其答应给他用,到现在手机也没有收到。 5.证人魏某某证言证明其时任三义寨北管区书记,2013年的一天,接乡党委书记的电话,一个叫朱某甲的人在三义寨闸门东边干工程,用马二闯的变压器和线路,马二闯要租赁费3万元,朱某甲嫌高,经其协调为1.5万元。 二、非法占用农用地 2013年4月份以来,在开封市黄河河务局三义寨闸改建及堤防加固工程中,被告人马二闯在兰考县三义寨乡丁圪当村的基本农田上挖地取土6000平方米,约9亩,其行为致使土地资源遭到严重破坏。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图证明案件的发生经过及结果。 (2)兰考县国土局科技规划股证明一份,证明马二闯在三义寨乡黄河大堤以南、引黄总干渠以北位置取土,面积6000平方亩,合计9亩,全部为基本农田。 (3)兰考县三义寨乡丁圪当村民委员会证明村南大堤南侧现挖土地块属丁圪当村三组。 (4)兰考县国土资源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12张证实现场有痕迹的事实。 (6)(2010)开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河南省商丘市监狱刑罚执行科证明证实马二闯2011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 2.证人证言 (1)证人徐某某证言证明,因地在大堤外,基本农田不让挖,后发现马二闯在那片地挖土了,就给陈乃鲁局长汇报,陈说不是咱安排的,跟局里没关系。 (2)证人李某甲证言证明2013年3、4月份左右,村组长张某某给其说村南面黄河大堤的南侧那片地因地不平,就同意让马二闯他们挖了,什么时候挖的不知道,后来其看挖的地大约有十亩地左右,具体不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