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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胡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兰刑初字第0014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1年12月26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5年4月7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5年4月22日被兰考县公安局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兰刑初字第0014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81年12月26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5年4月7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5年4月22日被兰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5月13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17日被兰考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7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兰检诉刑诉(2015)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会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3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豫BD9C57小型轿车,沿106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兰考县爪营乡振兴路口处,将路面行人黄某某撞到后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胡某某驾车逃逸。经事故责任认定,胡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5年4月7日,胡某某到兰考县交警大队投案自首。

另查明,2015年5月11日,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369500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胡某某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现场图、肇事车辆及被害人黄某某死亡照片共20张、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兰考县公安局提取物品清单、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收到条、证人黄某甲、黄某乙、王某某、孙某某、汪某某、许某某、马某某、胡某甲、孙某甲的证言及法医学尸表检验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某肇事后逃逸,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判处刑罚。鉴于被告人胡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系初犯、偶犯,综合以上情节,结合社会调查情况,对胡某某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魏思杰

审判员  王玉平

审判员  杨金亮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