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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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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潘某某、杨某某聚众斗殴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兰刑初字第0013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3月18日生。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5年1月13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2月10日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兰刑初字第0013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96年3月18日生。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5年1月13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2月10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2015年5月12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6年8月28日生。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5年1月13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2月10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2015年5月12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6年8月26日生。因涉嫌聚众斗殴,2015年1月14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2月10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辩护人黄晓燕,河南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兰检诉刑诉(2015)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杨某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莉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潘某某、杨某某、辩护人黄晓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2日早上6时许,兰考县考城镇第二高级中学高三学生潘某某与高二学生闫某某(另案处理)因故发生矛盾,被告人王某某殴打了闫某某。当日中午12时30分左右,被告人王某某、潘某某纠集杨某某、王某甲等人与闫某某纠集的聂某某等人在学校男生寝室院内发生殴斗,在殴斗过程中,造成聂某某、闫某某、朱某某不同程度受伤。后经法医鉴定,聂某某伤情为重伤二级;闫某某伤情为轻微伤。

另查明,三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共计16万元整,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潘某某、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入院记录、现场照片及受伤照片33张、协议书、收到条、谅解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被害人聂某某、闫某某陈述、证人郭某某、李某某、王某甲、闫某甲、宋某某、马某某、车某某、刘某某、谷某某、张某某、张某甲、孔某某、韩某某、朱某某、王某乙、聂某甲证言、视频资料(光盘)、鉴定意见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潘某某在学校因生活琐事纠集多人参加殴斗,被告人杨某某积极参与,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王某某、潘某某进行指控,经开庭审理,虽本案中被害人聂某某的伤构成重伤,但就目前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聂某某的重伤系谁致成,不能确定。王某某、潘某某二被告人虽然系本案的组织者,但聂某某的伤不是二人所致,二被告人是否应对重伤的转化结果承担责任,目前法律尚无明文规定。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对王某某、潘某某二被告人以聚众斗殴罪定罪为宜。故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王某某、潘某某二人的指控,罪名不当,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系从犯,经庭审查明,被告人杨某某积极参与斗殴,不属于从犯,对于辩护人被告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王某某、潘某某、杨某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潘某某均系在校学生,根据社会调查情况,决定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潘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杨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杨某某的刑期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2015年10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魏思杰

审判员  杨金亮

审判员  王玉平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