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168号 罪犯许东东,男,198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灵宝市人,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7日作出(2012)济刑初字第3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许东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2012年5月4日起至2016年5月3日止。宣判后,2013年1月11日入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许东东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许东东于2012年4月8日1时许,伙同他人在济源市豫欣宾馆殴打被害人殷某某,索要现金5万元,搜走殷某某身上现金490元、手机一部及身份证。后以刀砍掉殷某某手指相威胁,殷某某表示卡上有钱,下楼取款时跑出宾馆,许东东等人追上后,石头砸、刀捅、殴打殷某某后逃离。该系累犯。 罪犯许东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表扬5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许东东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许东东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许东东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5月4日起至2015年11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