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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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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向阳贪污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1322号 罪犯晋向阳,男,196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4日作出了(2010)遂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1322号

罪犯晋向阳,男,196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4日作出了(2010)遂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晋向阳贪污罪,判处晋向阳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二00九年十一月五日起至二0二一年十月二十日止;二、对被告人晋向阳所贪污公款30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检察院抗诉,2011年6月14日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1)驻刑一终字第42号刑事裁定书(终审):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于2011年8月2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二00九年十一月五日至二0二一年一月二十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晋向阳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2008年5月份,被告人利用担任遂平县车站街道办事处财税所会计的职务之便,采取虚假支出142430元、重复支出30万元之手段,非法占有公款442430元。

罪犯晋向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监狱表扬5次、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次、河南省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晋向阳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晋向阳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二00九年十一月五日起至二0二0年三月二十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时华军

审 判 员  韩 洋

代理审判员  王春丽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周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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