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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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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坡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贷款诈骗罪、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1331号 罪犯方大坡,男,1979年7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泌阳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2012年8月20日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2)泌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方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1331号

罪犯方大坡,男,1979年7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泌阳县。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2012年8月20日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2)泌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方大坡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止。宣判后,于2013年4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方大坡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该犯参与成某、董某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是该组织的一般参加者。2009年3月14日,该犯等人受成某指使至泌阳县将马某的公交车和本田轿车玻璃砸坏。2005年10月份,苗某等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房屋他项权作担保,该犯让其妻冒充张新芳在贷款人栏中签字,从泌阳县农村信用社盘古分社货款18万元。

罪犯方大坡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任务。受监狱表扬4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方大坡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方大坡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时华军

审 判 员  韩 洋

代理审判员  王春丽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周梦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