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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胜利挪用资金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1327号 罪犯韩胜利,男,197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河南省平舆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9日以(2012)平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1327号

罪犯韩胜利,男,197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河南省平舆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9日以(2012)平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韩胜利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起至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三十日止。宣判后,于2013年2月17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韩胜利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05年3月至2008年8月间,被告人利用其任平舆县农村信用联社西洋店分理处、辛店分理处主任的职务便利,指使他人伪造贷款档案,从平舆县西洋店镇和辛店乡信用社挪用资金232万元。

罪犯韩胜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监狱表扬5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韩胜利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韩胜利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起至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时华军

审 判 员  韩 洋

代理审判员  王春丽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周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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