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1353号
罪犯徐胜利,男,196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驻马店市人,现在河南省信阳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8日以(2015)确刑初字第0001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徐胜利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止。宣判后,于2015年4月10日送达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认为,该犯刑期较短,在服刑期间,认罪态度、表现一般,不符合减刑条件,依法不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将罪犯徐胜利的减刑建议书退回信阳市监狱。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