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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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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修强诈骗罪减刑刑事决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1388号 罪犯蒋修强,男,1971年10月20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现在河南省信阳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5日以(2013)驿刑初字第245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1388号

罪犯蒋修强,男,1971年10月20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现在河南省信阳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5日以(2013)驿刑初字第24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蒋修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止。宣判后,于2013年12月20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市监狱以罪犯蒋修强在提请减刑后发现该犯在服刑期间通过加工技术员将现金带入监区,被干警查获,严重违反监狱纪律为由,书面提请撤回对该犯的减刑建议。

经审理,本院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市监狱书面提请撤回对该犯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市监狱撤回对罪犯蒋修强的减刑建议。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