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蔡明占、杨秀华拐卖儿童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内刑初字第232号 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明占,男,1978年7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内乡县。因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15年4月2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7日被内乡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时玉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内刑初字第232号

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明占,男,1978年7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内乡县。因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15年4月2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7日被内乡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时玉显,河南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秀花,女,1969年8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邓州市。因涉嫌拐卖儿童罪,于2015年4月3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田华林,河南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5)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明占、杨秀花犯拐卖儿童罪,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袁伟、检察员赵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明占及其辩护人时玉显、被告人杨秀花及其辩护人田华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年农历8月21日,内乡县瓦亭镇魏河村村民魏某某生一男孩,被告人蔡明占(魏某某的丈夫)以抚养不起为名义,找到被告人杨秀花(算命的“神婆”),讲述了自己的家庭情况及不想抚养该男孩的想法,杨秀花得知该情况后,介绍给本村的杨某某(另案处理)及其儿子孙某(已死亡),杨某某和孙某表示愿意抚养该男孩,孙某与蔡明占联系,蔡明占索要六万五千元现金,经过孙某、杨秀花的讨价还价,以五万六千元的价格成交。2012年农历9月24夜蔡明占以五万六千元的价格将自己的亲生男孩卖给邓州市十林镇河池村的杨某某抚养。

2014年阴历8月2日,魏某某又生一女孩。内乡县瓦亭镇魏河村村民崔某某得知后找到蔡明占之哥嫂蔡某某、袁某某,提出如果蔡明占不愿抚养,他愿意介绍给他人抚养,蔡某某、袁某某二人征求蔡明占的意见,蔡明占表示不愿意抚养。崔某某通过其女儿崔某丁将女婴介绍给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岭君峪村村民柴某某、崔某甲夫妇抚养。2014年8月3日,柴某某、崔某甲及崔某丁从郑州赶到内乡县第二人民医院,经蔡明占同意,柴某某、崔某甲二人出资二万元将该女婴买走。

对此,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拐卖儿童罪,请求予以惩处。

被告人蔡明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辩解自己出卖自己的儿子是妻子魏某某的意思,钱款都由魏某某收取和保管。出卖女儿是因为女儿不是自己亲生的,是魏某某和别人通奸所生,自己很生气,魏某某不想抚养,所以才送人。

被告人蔡明占辩护人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第二笔犯罪事实不能成立,其行为符合《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确属通过介绍婚姻、介绍收养儿童索取了财物的,不构成本罪”。所收取的财物是酬谢的目的,孩子被拐卖后生长环境很好。被告人的行为性质区别于标准的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

被告人杨秀花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辩解,自己的行为只是出于好心介绍别人收养这个孩子,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杨秀花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杨秀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蔡明占将儿子送给他人是夫妻双方意思还是单方意思,事实不清。杨秀花所起的作用不清楚,仅有被告人蔡明占的供述,孙某死亡,杨秀花是否在买卖孩子的过程中起到斡旋作用事实不清。

经依法审理查明:

2012年农历8月21日,内乡县瓦亭镇魏河村村民魏某某生一男孩,被告人蔡明占(魏某某的丈夫)以抚养不起为名义,找到被告人杨秀花(算命的“神婆”),讲述了自己的家庭情况及不想抚养该男孩的想法,杨秀花得知该情况后,介绍给本村的杨某某(另案处理)及其儿子孙某(已死亡),杨某某和孙某表示愿意抚养该男孩,孙某与蔡明占联系,蔡明占索要六万五千元现金,经过孙某、杨秀花的讨价还价,以五万六千元的价格成交。2012年农历9月24夜蔡明占以五万六千元的价格将自己的亲生男孩卖给邓州市十林镇河池村的杨某某抚养。

2014年阴历8月2日,魏某某又生一女孩。内乡县瓦亭镇魏河村村民崔某某得知后找到蔡明占之哥嫂蔡某某、袁某某,提出如果蔡明占不愿抚养,他愿意介绍给他人抚养,蔡某某、袁某某二人征求蔡明占的意见,蔡明占表示不愿意抚养。崔某某通过其女儿崔某丁将女婴介绍给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岭君峪村村民柴某某、崔某甲夫妇抚养。2014年8月3日,柴某某、崔某甲及崔某丁从郑州赶到内乡县第二人民医院,经蔡明占同意,柴某某、崔某甲二人出资二万元将该女婴买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发破案报告一份

(2)到案经过六份

(3)二被告人户籍证明及孙某户籍注销证明各一份。

(4)二被告人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各一份。

(5)十林镇河池村证明两份。

证实孙书斗常年外出务工不在家和孙某甲、杨某某2012年收养的男婴在其家里生活状况良好。

2.证人证言:

(1)证人魏某证言

证实和魏某某一起去报案的情况。

(2)证人王某某证言

证实,杨某某的儿子孙小飞不能生育,经杨秀花介绍去内乡抱养个孩子。2012年下半年一天下午,我、杨秀花夫妇、孙书斗、杨某某一起到内乡瓦亭抱孩子,对方男女主人都在家,给主家的钱是杨某某事先准备好的,我们到那家屋里后,我见到杨某某手里拿一塑料袋,里面装着现金,她把钱放在那家的堂屋桌子上,我和杨秀花进屋里看孩子,我从里屋出来,看到塑料袋放在堂屋的桌子上,然后孩子的母亲把孩子抱出来,杨某某把孩子接住交给我,我们就上车走了,后来才知道给对方56000块钱。

(3)证人孙某某证言

我与杨秀花是夫妻,杨某某我们是一个组的。2012年八九月份,我妻子杨秀花给我说瓦亭有个男子来我家让他看,说这男的生个男孩,后嫌娃多养不起,想把孩子送人,杨秀花的意思是孙小飞夫妻俩结婚多年,一直没有生育,看能不能把孩子让孙小飞收养。后来孙小飞和对方男子联系,对方要56000元,孙小飞说钱太多了,至于他们咋商量的我不知道了。后来一天夜里,孙小飞到我家说对方让去抱娃,让我和杨秀花一块去做个伴,我就联系了孙岗的一个面包车,当晚去的还有杨某某、王某某、赵永先。那人在瓦亭街等着我们,他把我们领到他家,他老婆在里屋,具体他们咋说的我不清楚,他们在屋里说了一会儿,杨某某就把孩子抱出来,我们就走了。

(4)证人孙某甲证言

证实儿子结婚多年未生育,2012年8、9月份妻子打电话说要抱养一个孩子,人家索要56000元,我告诉她只要是人家亲生的不是拐卖的孩子就行。现在这个孩子和我们一起生活。

(5)证人袁某某证言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