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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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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广桥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1342号 罪犯张广桥,男,196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文盲,河南省固始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2日以(2012)固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1342号

罪犯张广桥,男,196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文盲,河南省固始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2日以(2012)固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张广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后又撤回上诉,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信刑终字第11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宣判后,于2012年5月4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对其减刑七个月。刑期自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至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广桥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4年6月1日,被告人张广桥伙同他人在固始县洪埠乡将他人身上现金与自行车抢走并殴打被害人。

罪犯张广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任务。表扬3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个体改造质量评估结果分析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广桥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广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刑期自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秦运忠

审 判 员 芦 倩

代审判员 王春丽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