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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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亓先军抢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1354号 罪犯亓先军,男,1976年7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阜南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5日以(2011)淮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1354号

罪犯亓先军,男,1976年7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阜南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5日以(2011)淮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亓先军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起至二〇一六年六月四日止。宣判后,于2011年11月18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亓先军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3月14日至2009年8月21日,被告人亓先军伙同他人在先后在淮滨县、安徽省南照县、阜阳市颍州区、阜南县等地多次公然夺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巨大。

罪犯亓先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监狱记功2次,表扬3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个体改造质量评估结果分析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亓先军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亓先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起至二〇一五年十月四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秦运忠

审 判 员 芦 倩

代审判员 王春丽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