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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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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西林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1344号 罪犯张西林,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文盲,河南省固始县人,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现在河南省信阳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于201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1344号

罪犯张西林,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文盲,河南省固始县人,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现在河南省信阳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8日以(2013)固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张西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刑期自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至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止。宣判后,于2013年6月14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西林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3年被告人张西林驾驶摩托车窜至陈集乡被害人翁全国家,盗窃羊一只,价值1470元,又窜至蒋镇余桥村盗窃被害人家4只鸡,后被害人发现,罪犯张西林驾车潜逃并把被害人拖行60余米,致被害人轻微伤。

罪犯张西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任务,受到监狱表扬4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个体改造质量评估结果分析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西林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西林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刑期自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秦运忠

审 判 员 芦 倩

代审判员 王春丽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