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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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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天胜犯行贿罪一案的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上 诉 人 ( 原 审 被 告 人 ) 杨 天 胜 犯 行 贿 罪 一 案 的 二 审 刑 事 裁 定 书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南刑一终字第00059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天胜,曾用名杨鑫,男,1968年10月9日

上 诉 人 ( 原 审 被 告 人 ) 杨 天 胜 犯 行 贿 罪 一 案 的 二 审 刑 事 裁 定 书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南刑一终字第00059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天胜,曾用名杨鑫,男,1968年10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睢县,回族,初中肄业,从事建筑业,2009年8月至2012年10月任中太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经理,住河南省睢县。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4年4月25日被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4月26日由方城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同年4月30日由方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方城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年5月13日由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方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长刚,河南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天胜犯行贿罪一案,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2014)方刑初字第40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天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2014)方刑初字第406号刑事判决;

发回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郑红灿审判员刘洋代理审判员祖祯祺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洪              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