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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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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金刑速裁初字第3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某(别名宋磊),男,28岁。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阳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金刑速裁初字第3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别名宋磊),男,28岁。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阳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公诉刑诉(2015)6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盗窃罪,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经审查,本院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红,被告人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5日23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回到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红旗路X号院X单元3楼中户休息时,趁房内无人之际,用持有的被害人朱某某房门的钥匙,打开朱某某的房门,盗窃朱某某的一部黑色东芝笔记本电脑。后又趁被害人王某某房门没锁屋内无人之际,盗窃王某某的一部暗红色联想Y460P-IFI笔记本电脑、一个华硕牌21宽屏液晶显示器、一部白色任天堂3DS游戏机、一部黑色索尼PSV游戏机和三部中兴牌手机。经鉴定,涉案的黑色东芝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800元,联想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000元,华硕牌21宽屏液晶显示器价值人民币1360元,白色任天堂3DS游戏机价值人民币500元,黑色索尼PSV游戏机价值人民币400元。

现被告人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朱某某、王某某的陈述,证人赵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价格鉴定意见,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谅解书,受案、到案经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拘役二月十五天至三月十五天,并处罚金。

被告人宋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宋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8日起至2015年9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柯海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