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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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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2015)卫刑初字第15号 公诉机关卫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因违反治安管理法2014年9月2日被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14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卫辉市看守所。 卫辉市人民检察院以卫辉检公诉刑诉(2014)

(2015)卫刑初字第15号

公诉机关卫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因违反治安管理法2014年9月2日被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14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卫辉市看守所。

卫辉市人民检察院以卫辉检公诉刑诉(2014)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卫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卫辉市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15年3月17日、6月22日建议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延期审理,并根据其建议分别于2015年3月23日、7月7日恢复法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卫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近年来以上世纪90年代计划生育和人口田、2001年交公粮、2013年在农田建鸡舍被拆除事项为由不断上访,2014年9月10日到北京非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2014年9月25日10时许,在卫辉市上乐村镇镇政府,被告人王某某以进京非访相威胁敲诈卫辉市上乐村镇北辛庄村村委现金1万元,并让村委出具一张9万元的欠条。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宋某某、张某某、欧某某、梁某等人的证言,书证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卫辉市国土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书、卫辉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对被告人王某某依法判处,并建议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予以量刑。

被告人王某某认为构不成敲诈勒索罪,1万元是其应得钱款。

经审理查明,2013年在基本农田上建鸡舍被拆除被告人王某某以1993年计划生育和人口田、2001年交公粮、为由不断信访。2014年9月10日因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2014年9月25日上午,在卫辉市上乐村镇政府,被告人王某某以进京非访相威胁向卫辉市上乐村镇北辛庄村委索要人民币10万元,该村支书赵某某被迫同意,当场支付现金1万元,并以村委的名义给王某某出具了9万元的欠条。

审理中,被告人王某某家属退还卫辉市上乐村镇北辛庄村村委1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其多次信访是因为1993年计划生育的事、2001年交公粮的问题以及2013年其租赁别人责任田建鸡舍的事。2013年7月土地部门向其下达通知书,其将通知书撕毁,后来其鸡舍被很多人拆除。建鸡舍前,村支书赵某某建议其办证,其未办证也没有到土地部门备案。2014年9月9日去北京信访后,赵某某找其解决信访的事,其要50万,后来和某某找其谈时,其要30万,20万为扬名。其曾给镇、村干部说过,如果得不到解决继续去闯中南海,让他们把官都得丢了。

另供述,2014年9月25日上午,在上乐村镇纪检书记宋某某办公室,其称只要把鸡舍的事解决了,以后就不再告。其损失20万,给其10万就行了,后来在村支书赵某某、欧某某及一个女的在场的情况下,其拿走1万元现金及一张9万元的欠条。并称如果镇政府、村委会能够支付剩下的九万元钱其就不再反映上访了,否则还得去北京上访。

2、被害人赵某某(卫辉市上乐村镇北辛庄村支书)的陈述证实,2013年其让王某某去申请批准使用土地后再建鸡场,但是王某某不听,在农田里私自建鸡场。卫辉市土地局到现场给王某某下达了停建通知书,王某某将停建通知书用铁钎弄烂后继续施工。2013年7月10日左右,村里配合土地局把王某某建的砖墙推翻7米多长。后王某某因为鸡舍的事以及之前计划生育和分土地的事,一直上访告状并到北京非访。王某某威胁其若不赔偿鸡舍损失就继续去北京闯中南海,让谁也不能安生。通过镇里纪检书记宋某某协调,其为了稳定才被迫答应给了王某某1万元,村里还给王某某打了9万元欠条。后来其认为王某某向其要钱纯属讹诈,就报案了。

3、证人证言

(1)证人宋某某(卫辉市上乐村镇纪检书记)的证言证实,2013年王某某在基本农田上建鸡舍,系违法建筑,镇政府与土地局依法对该鸡舍进行了拆除。后王某某以此为由要挟村委、政府赔偿其损失50万元整。如果不赔偿王某某扬言将去闯中南海,让村里、乡里、市里干部都干不成。2014年9月25日,王某某在其办公室称“我不管违法不违法,你们不给我钱就是不中,不给我钱我就去闯中南海,我去两回你们市长都干不成”。北辛庄村支部书记赵某某考虑到社会稳定及上访的负面影响,无奈答应王某某的讹诈行为,同意支付王某某人民币10万元整,先给1万元现金,并向王某某出具一张9万元的欠条。赵某某怕王某某继续敲诈,让其做证人。

(2)证人欧某某、孟某某(卫辉市上乐村镇政府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基本农田上建了一个鸡舍,是违章建筑。2013年7月15日,镇政府与土地局把王某某的鸡舍拆除了,因此事王某某不断上访。并扬言如果不给付赔偿款要让村里、乡里、市里干部都干不成。2014年9月25日,在宋某某书记办公室,王某某称“我不管违法不违法,你们不给我钱就是不中,不给我钱我就去闯中南海。我去两回你们市长都得干不成。”。北辛庄村支部书记赵某某迫于压力被迫同意王某某索要的10万元。赵某某支付王某某人民币1万元,并以村委会的名义向王某某出具一张9万元的欠条。

(3)证人和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夏天,镇政府干部和北辛庄的支书赵某某让其和王某某谈谈,王某某称镇政府把他正建的鸡舍推了,耽误他挣钱,要求镇政府赔偿50万元,看其面子让赔30万,如不给就上告、信访,闯几次中南海他们的官都干不成。

(4)证人张某某(卫辉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12日,其发现王某某在上乐村镇北辛庄村西基本农田上垒砖搞建筑,在向王某某讲解国家法律政策,劝阻无效的情况下,其向王某某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王某某态度恶劣,当场将通知书销毁。7月15日,国土资源局配合上乐村镇政府工作人员对王某某违法建筑进行停工制止,王某某及其家人手持铁钎、铁叉、钢管阻挠工作人员。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对王某某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并强制王某某停工。

(5)证人梁某(卫辉市上乐村镇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10日,土地所在巡查时发现上乐村镇北辛庄村村民王某某在村西基本农田上搞建筑。土地所工作人员口头进行了制止,王某某不听劝说继续施工。其他证明内容同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基本一致。

4、音频资料

被告人王某某与赵某某等人的谈话录音及文字记录证实,2014年9月25日上午,在卫辉市上乐村镇政府,被告人王某某向卫辉市上乐村镇北辛庄村委索要人民币10万元的经过。

5、书证

(1)卫辉市国土资源局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占地建设,不符合上乐村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施工位置位于基本农田保护区,地类为耕地。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法律文书送达回证证实卫辉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7月12日责令被告人王某某停止违法施工。

(3)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证实,上乐村镇人民政府已就被告人王某某信访反映的问题给王某某予以答复。

(4)训诫书、保证书证实被告人王某某于2014年9月10日在北京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信访被北京市西城分局训诫。

(5)上乐村镇2014年度综治和平安建设工作目标责任保证书、上乐村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责任书证实卫辉市上乐村镇北辛庄村民委员会的信访工作目标。

(6)证明、欠条证实,2014年9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收到壹万元现金,北辛庄村委会尚欠被告人王某某玖万元整。

(7)卫辉市上乐村镇北辛庄村民委员会证明证实给被告人王某某的1万元的费用系从该村经费中垫付。

(8)收到条证实卫辉市上乐村镇北辛庄村民委员会收到王某某家属退还的1万元。

(9)到案证明证实,2014年9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接到公安民警的电话通知后到卫辉市上乐村派出所接受讯问,当日被刑拘。

(1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的主体身份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