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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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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东起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华区刑初字第225号 公诉机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东起,男,199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10日被濮阳市公安局胜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6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华区刑初字第225号

公诉机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东起,男,199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10日被濮阳市公安局胜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6月24日被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荣光玲,河南英搏律师事务所律师。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濮华检公诉刑诉(2015)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东起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东起及其辩护人荣光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份至2014年6月份,被告人朱东起以不参加考试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为名,先后在濮阳市南海花园、友谊宾馆门口等地,骗取被害人李某甲现金共计27300元。为指控上述事实成立,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抓获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东起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朱东起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对指控事实中的犯罪数额有异议,辩解其收到李某甲现金共计27000元。

其辩护人辩护认为:案发后,被告人朱东起的亲属主动赔偿被害人李某甲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且系初犯、偶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份至2014年6月份,被告人朱东起谎称通过私人关系不参加考试就能领取机动车驾驶证,代办费为每人4800元,诱骗被害人李某甲为其介绍办证人员,并承诺每人支付300至400元不等的提成。后朱东起陆续在濮阳市南海路水景湾小区门口、巴黎街农行门口、友谊宾馆门口、昆吾花园一期门口,骗取李某甲介绍的李某乙、李某丙、仝某甲等人办证费用共计27000元,其中支付李某甲提成2000余元。因朱东起未能如约办出驾驶证,李某甲自行将上述办证人的费用全部退还。案发后,朱东起的亲属自愿赔偿李某甲经济损失27300元,并取得其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且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朱东起供述:证实2013年底,朱东起对李某甲说他舅舅的战友是濮阳市车管所的,不用考试就可以办理出来C1证,办理一个驾驶证要4800元,介绍一个办证人提成300-400元。朱东起只是想筹些钱,等有钱了再告诉李某甲说证办不下来,把钱再退给他。从2013年11月份到2014年5、6月份,朱东起通过李某甲介绍共代办了六个人的驾驶证,其中一人收的是3000元,其余五人是每人4800元,总共27000元。李某甲分别在南海路顺河路交叉口、中原路友谊宾馆门口、金堤路颐和花园小区附近、劳动市场东门附近、开州路昆吾花园小区一期附近将上述费用给了朱东起,朱东起给了李某甲提成2400元或2500元。这些代办驾驶证的两万多元现金都被朱东起用来购买福利彩票了。

2、被害人李某甲陈述:证实2013年11月份,朱东起说他可以不通过考试办驾驶证,办一个C1驾驶证收费4800元,介绍一个人可提成200元钱,李某甲给他介绍了7个人,分别是李某乙、李某丙、仝某甲、仝某乙、李某丁、范某甲、范某乙。同年12月份,李某甲在濮阳市南海路水景湾门口给了朱东起7个人的报名费(每人800元)4800元,其中范某甲后来不办了,钱退给了她。2013年12月11日,李某丙通过李某甲往朱东起卡(卡号是622848151810379XXXX)上打了1500元,后李某丙在巴黎街农行门口又给了朱东起1000元。2014年4月份,朱东起说李某乙、仝某甲、仝某乙、李某丁、范某乙的第一科已经考完了,该交二科的钱了,李某甲在京开道与中原路交叉口友谊宾馆门口给了朱东起10000元。2014年6月份,朱东起说驾照马上办出来了,让把剩余的钱交了,李某甲在昆吾路昆吾一期东门口给了朱东起4000元,晚上在劳动市场东门又给了他6000元现金。过了一段时间他就联系不上朱东起了。因为驾驶证都没办成,李某甲把收的办证费21800元钱全部退还了:退给李某乙2900元、李某丙2500元、仝某甲和仝某乙共10000元、李某丁3000元、范某甲800元、范某乙2600元。李某甲收的总钱数是21800元,给朱东起的总钱数是27300元,多出的钱是李某甲帮朋友按每人4800元的收费标准垫付齐的,朱东起给了他约2000元提成。

3、证人范某甲证言:证实2013年10月份,范某甲听李某甲说他有个朋友跟车管所有关系,可以不用考试就办出驾驶证,费用5000元,先交800元报名费。2013年底,在巴黎街政协家属院门口范某甲给了李某甲800元。2015年2月份,因为很长时间驾驶证都没办出来,她就催着李某甲把800元钱退了。

4、证人范某乙证言:证实2013年10月底,李某甲说他认识一个朋友可以办驾照不用考试,费用5000元。2013年10月底,范某乙在濮阳市振兴路与益民路交叉口南50米路西,给了李某甲600元报名费。2014年5月份,李某甲说驾照一科考试完了,后又让她交了二科考试费用2000元,共给了他2600元。2014年10月份,李某甲说联系不上帮他办驾照的朋友,就把2600元退回了。

5、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李某甲说他的朋友在车管所有关系,可以不用考试办驾驶证,费用5000元。2014年5月初,刘某某为给妻子李某丁办驾驶证,在他开的修车店给了李某甲1000元钱。过了两个月,李某甲说已经考过一科,让他又交了2000元。后刘某某催问李某甲办证的情况,他说快办好了,让再交2000元,但没有给他,李某甲就先把2000元垫上了。过了大半年驾驶证也没

有办好,直至2015年春节前李某甲说可能被骗了,李某甲就把3000元退回了。

6、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李某甲说他朋友的亲戚在车管所工作,可以不用考试就办出驾驶证,但需要费用5000元。大概2013年底,李某乙为办证交给李某甲1000元。后李某甲说再交1900元,李某乙就又给了他1900元。李某甲承诺是半年出证,一直到2014年下半年证也没有办出来,2015年春节李某甲把2900元退回了。

7、证人谷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底,李某甲说他能不用考试办驾驶证,费用每人5000元。谷某某把朋友仝某甲、仝某丙介绍给李某甲办证。仝某甲、仝某乙把各自的3600元、2000元交给了谷某某,他在胜利路京开道交叉口东北角的建设银行附近先后给了李某甲2000元、4000元办证费。2014年10月份,谷某某在昆吾一期门口见到李某甲和办证男子,给了他们4000元,前后总共给了李某甲1万元,其中谷某某垫了4400元。2015年2月份,谷某某把仝某甲、仝某乙的钱共5600元都退给了他们,后李某甲退给他1万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