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李建岳包庇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华区刑初字第36号 公诉机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建岳,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 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1997年12月16日被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华区刑初字第36号

公诉机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建岳,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

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1997年12月16日被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6月16日被濮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6月30日被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濮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范朝阳,河南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濮华检公诉刑诉(2014)5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建岳犯包庇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建岳及其辩护人范朝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6月15日20时许,考某某购买的临时号牌为豫AV7XXX的宝马轿车在濮阳市胜利路与濮水路交叉口东100米处,将步行过道路的被害人侯某某撞倒,造成车辆受损、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肇事车辆驾驶人弃车逃逸。2014年6月16日8时许,被告人李建岳以肇事车辆驾驶人的身份到濮阳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第八大队投案,作假证明对肇事车辆驾驶人予以包庇。为指控上述事实成立,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接处警信息表、手机通知记录、到案证明、协议书、谅解书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建岳的行为已构成包庇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判处。

被告人李建辩解认为,车是自己开的,被害人是自己撞的,自己确实系车辆肇事司机,不存在包庇的情形。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同李建岳一致。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5日20时许,有人驾驶临时号牌为豫AV7XXX的宝马轿车在濮阳市胜利路与濮水路交叉口东100米处,将步行过道路的被害人侯某某撞倒,造成车辆受损、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肇事车辆驾驶人弃车逃逸。经濮阳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第八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车辆驾驶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侯某某无事故责任。次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李建岳以肇事车辆驾驶人的身份到濮阳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第八大队投案,作假证明对肇事车辆驾驶人予以包庇。

另查明,被告人李建岳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1997年12月16日被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关于车辆肇事司机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证据

1、濮阳龙威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侯某某系闭合性胸腔脏器损伤致死亡。

2、濮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单:证实2014年6月16日9时50分抽检李建岳的乙醇含量为0mg/100ml。

3、濮阳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第八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肇事车辆驾驶人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侯某某无事故责任。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证实交通事故现场情况。

5、证人王某证言:证实2014年6月15日晚8时30分左右,王某开车从单位出来,走到胜利路与濮水路路口,看到一个人在胜利路靠北侧躺着,以为是有人喝多了酒,担心车辆轧住此人,就报了警。

6、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6月15日晚,其和工友在濮水路与胜利路交叉口西北角的化工厂工地未完工的二楼准备休息,听到“砰”一声响,一看手机时间是8点39分。李某某向下一看,看到一辆小轿车灯一闪一闪的,借着车灯看车好象是白色的,自东向西行驶,过十字路口就停住了,从车上下来三个人吵架,是二男一女。到9点多时才知道是撞住人了。

7、协议书:证实李建岳之妻杨东方代理李建岳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李建岳一次性支付被害人家属赔偿金70万元。

8、交通事故谅解书:证实被害人家属候海常收取了赔偿金70万元,对李建岳的行为予以谅解。

(二)关于被告人李建岳的行为构成包庇行为的证据

证人杨某某证言:证实杨某某系李建岳之妻。2014年6月17日上午,李建岳的朋友刘某某打电话说,小岳开车出事了。他有三个晚上没回家了,从6月15日开始就没回家了。15日下午7点左右他出去了,之后一直没回来。

证人考某某证言:证实宝马车是考所在的公司的,6月14日从郑州购买,是考和总经理刘某某一块接的车,到濮阳后,这辆车就交给刘某某了,让其落户、上牌照。直到发生事故,也未见到这辆车。6月15日晚10点多钟,公司的司机李建岳打电话,说碰车了。考问问题大吗,他说不大。第二天早上6点多钟,考给刘某某打电话,问他怎么回事。他说出大事了,碰死人了。并说李建岳在医院,害怕,犯心脏病了。考就联系熟人让李建岳投案。当时没有问刘某某是什么时候将车给李建岳的。

被告人李建岳供述及辩解:证实其来投案。2014年6月15日晚8时30分左右,李建岳驾驶一辆白色宝马车,沿胜利路自东向西行驶到铁道西边的路口时,车速有八九十公里,对方来了一辆车,也没路灯,这时看到一个行人自南向北走,只听咣的一声,一人撞飞在了车前挡风玻璃上,就将行人撞了。是车的前面与行人的左侧发生的相撞。玻璃全碎了,李建岳就蒙了,慌乱中不知道咋办,又继续向前开了二三百米后下车,在车旁坐了一会儿,看见一辆出租车,就坐出租车到在大庆路金桥医院想就诊,医院没人,就又坐出租车上,这时李建岳用手机158XXXX7900打通120急救电话,询问胜利路与濮水路交叉口发生事故,受伤的人是否被接走,工作人员说伤者在濮阳市人民医院,李建岳就坐出租车到了市人民医院,没发现撞伤的人,又坐出租车沿胜利路向东到了赵村建材市南边的河边,不敢回家,一直在附近的河边坐到凌晨5点左右,给朋友打电话准备去投案,天亮了就来濮阳市事故大队投案来了。这辆车是6月15日下午,刘某某在公司路边上给的李建岳,是李建岳给他要车回老家办事的,他说6点多钟去接他。到点李建岳去跳舞忘了这个事儿了。后来想起来了,就走石化路到濮上路再走到胜利路往西准备上高速接刘某某,就发生事故了。当时车上就李建岳一个人。事故发生后李建岳给刘某某说了,当时是晚上10点左右,他的手机号是155XXXX9999。刘某某称让李建岳自负。

4、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6月15日晚,李某某和工友在濮水路与胜利路交叉口西北角的化工厂工地未完工的二楼准备休息,听到“砰”一声响,一看手机时间是8点39分。李某某向下一看,看到一辆小轿车灯一闪一闪的,借着车灯看车好象是白色的,自东向西行驶,过十字路口就停住了,从车上下来三个人吵架,是二男一女。到9点多时才知道是撞住人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