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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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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文彪、高玉飞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华区刑初字第259号 公诉机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文彪,男,1990年9月4日出生,汉族。 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20日被濮阳市公安局昆吾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华区刑初字第259号

公诉机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文彪,男,1990年9月4日出生,汉族。

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20日被濮阳市公安局昆吾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濮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马英杰,河南君洁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丽霞,河南君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玉飞,男,199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

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3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20日被濮阳市公安局昆吾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濮阳市看守所。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濮华检公诉刑诉(2015)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文彪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高玉飞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伟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文彪及其辩护人马英杰、王丽霞,被告人高玉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贩卖毒品罪

(一)2011年年底某日,被告人唐文彪在濮阳市中原路与历山路交叉口的假日港湾宾馆一房间内收取宋某9000元毒资款后,在该宾馆楼道内,以4000元的价格从朱某(另案处理)手中购买10克冰毒贩卖给宋某。为指控上述事实成立,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濮阳市公安局昆吾分局抓获证明、辩认笔录等证据。

(二)2014年9月份某日,被告人高玉飞在濮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胡村乡油辛庄村,收取唐文彪200元毒资后,从丁某(另案处理)手中购买冰毒0.4克贩卖给唐文彪0.2克。为指控上述事实成立,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濮阳市公安局昆吾分局辩认笔录等证据。

容留他人吸毒罪

(一)2014年9月份,被告人唐文彪在濮阳市华龙区中原路办事处南里商村自己家中,分别容留刘某某(1999年11月11日出生)吸食毒品1次、王某(1998年5月28日出生)吸食毒品2次,宋某吸食毒品1次。为指控上述事实成立,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濮阳市公安局昆吾分局辩认笔录等证据。

(二)2015年2月份,被告人唐文彪在濮阳市华龙区中原路办事处南里商村自己家中,容留郭某某吸食毒品1次。为指控上述事实成立,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濮阳市公安局昆吾分局辩认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文彪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高玉飞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唐文彪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其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对起诉书指控其贩卖毒品的事实有异议,辩称仅是帮宋某购买毒品,剩余的钱自己和宋某一块花了,且购买毒品的数量无证据支持,其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被告人高玉飞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贩卖毒品罪

(一)2011年年底某日,在濮阳市中原路与历山路交叉口的假日港湾宾馆某房间内,宋某委托被告人唐文彪为其购买毒品,并给唐文彪10000元现金,唐文彪收取了其中9000余元,其余的还给了宋某。后唐文彪在该宾馆楼道内,以4000元的价格从朱某(另案处理)手中购买10克冰毒给宋某,将剩余的5000余元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唐文彪供述:证实几年前某日,唐文彪和宋某在濮阳市历山路与中原路交叉口的假日港湾酒店内,宋某要从唐文彪处买冰毒,唐文彪说自己没有。宋某就让唐文彪找点儿并给了唐10000元现金。唐文彪给朱某打电话称要毒品,朱某到宾馆后,唐文彪出房间在楼下给了朱某4000元现金,其余的5000元自己装起来了。过了半个小时后,朱某回来在宾馆楼道内给了唐文彪10个冰毒,也就是10克冰毒,唐文彪将10克冰毒给了宋某。

证人宋某证言:证实2011年底某日晚,在濮阳市中原路与历山路交叉口的假日港湾酒店一个房间,宋某说要从唐文彪处购买毒品,唐文彪同意了。宋某给了唐文彪10000元,唐文彪又退回了几百元。一会儿唐文彪出去,回来时拿了一包冰毒给了宋某。

证人宋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的时候,其子宋某称欠了别人10000元钱,别人一直追着要钱,如果不及时还钱的话,要打宋某。宋某某即到银行取了10000元钱给了宋某,是不是还钱自己不知道。后来到2012年春节,发现宋某经常神智不清,说话颠三倒四,后来在其钱包内发现了一些白色晶体,知道是毒品。春节过后,就拉宋某到北京戒毒所戒毒去了。

辩认笔录:证实宋某辩认出唐文彪即是在2011年底为自己购买冰毒的人。

濮阳市公安局昆吾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检笔录:证实2015年3月19日唐文彪被抓获时其尿检呈阳性。

上述证据,被告人唐文彪供述与证人宋某证言相吻合,且有证人宋某某证言及辩认笔录等证据佐证,证据之间形成了证据链条,足以认定。

(二)2014年9月份某日,被告人高玉飞在濮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胡村乡油辛庄村,收取唐文彪200元毒资后,从丁某(另案处理)手中购买冰毒0.4克贩卖给唐文彪0.2克。

另查明,被告人高玉飞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3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玉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唐文彪、刘某某、王某证言及唐文彪辩认高玉飞笔录、濮阳市公安局昆吾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检笔录、本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抓获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4年9月份,被告人唐文彪在濮阳市华龙区中原路办事处南里商村自己家中,容留刘某某(1999年11月11日出生)、王某(1998年5月28日出生)吸食毒品,后又先后容留王某、宋某吸食毒品各1次。2015年2月份,被告人唐文彪又在自己家中,容留郭某某吸食毒品1次。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文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某、王某、宋某、郭某某证言及上述证人对唐文彪辩认笔录、濮阳市公安局昆吾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检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