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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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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付涛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华区刑初字第292号 公诉机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付涛,男,199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 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21日被濮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现押濮阳市看守所。 濮阳市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华区刑初字第292号

公诉机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付涛,男,199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

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21日被濮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现押濮阳市看守所。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濮华检公诉刑诉(2015)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付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付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7日晚11时许,被告人陈付涛饮酒后在无摩托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豪爵牌二轮摩托车,沿濮阳市历山路自南向北行驶至与绿城路交叉口300米处时,与同向行驶至该处左转调头的被害人马某某驾驶的豫J41XXX号五菱牌轻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陈付涛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濮阳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第八大队认定,陈付涛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濮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陈付涛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38mg/100ml,系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付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马某某陈述、濮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乙醇检验报告、濮阳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第八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事故现场图、人员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濮阳县公安局王称堌派出所户籍证明、濮阳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付涛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犯有危险驾驶罪。陈付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陈付涛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陈付涛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付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二○一五年十一月五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 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