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二终字第254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禹某某(绰号小勇),男,36岁,汉族,农民。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3年3月13日被荥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9月28日被荥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盗窃于2011年2月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上街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16日被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26日被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2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4年12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上街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上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某),男,40岁,汉族,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5月29日被荥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盗窃于1998年1月被郑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吸毒于1999年10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上街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1月20日被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7年11月7日被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8日被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29日被荥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26日被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9月25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4日被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4年6月6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4年12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上街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上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禹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作出(2015)上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被告人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禹某某不服,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禹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禹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禹某某撤回上诉。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5)上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蒋艳春 审 判 员 王新茹 代理审判员 季士方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程 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