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二终字第216号 原公诉机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荆留聚,男,60岁,汉族。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7月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樊国庆,男,58岁,汉族,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7月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张春贵,河南怡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笑宇,河南怡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荆留聚犯贪污罪、玩忽职守罪,原审被告人荆留聚犯贪污罪一案,于二O一五年六月十八日作出(2014)二七刑初字第49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荆留聚、樊国庆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贪污 2004年,被告人樊国庆通过被告人荆留聚协调在郑州市二七区黄岗寺村分别以本村村民李某某、荆某某的名义购买了两个相邻的宅基院,并给李某某、荆某某各5000元的好处费,荆留聚亦购买了紧临这两个宅基院的西边的宅基院。后二被告人共同在这三个宅院上面盖了房子。 2006年夏天,被告人荆留聚又购买了郑州市南三环北边路边的一块宅基院,樊国庆听说此宅院临路方便做生意,遂要求荆留聚将把此宅基院与其以李某某名义买的宅基院进行置换,荆留聚同意,樊国庆在此宅基院上亦盖了房子。 2010年黄岗寺村进行拆迁改造,被告人荆留聚任黄岗寺社区拆迁指挥部审核小组成员,其主要工作职责是,在审核工作中负责对被拆迁户房屋权属、村民应结算面积的认定,对没有宅基地证的结算户,出具宅基地证明。因樊国庆系外村人,按黄岗寺社区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每个宅基院仅能得到150平方米安置房补偿,樊国庆遂与荆留聚商量,想多补偿些房屋面积,让荆留聚全权处理协调此事。后荆留聚找到荆某某和李某某,协商以他们两人的名义向拆迁指挥部要求补偿,事成后分别给二人200平方米补偿面积。但是拆迁政策出台后,荆某某只符合赔偿180平方米却仍要求樊国庆给予200平方米好处,被告人荆留聚遂伙同樊国庆共同与荆留聚的大哥荆某某商量,让荆某某以自己的名义为樊国庆购买的宅基院向指挥部要求补偿,荆某某同意后,荆留聚利用其系黄岗寺社区拆迁指挥部审核小组成员的职务便利,协调相关人员将购买宅基院票据荆某某的名字换成了荆某某的名字,并在荆某某相应的宅基地证明上签了字。 黄岗寺村进行拆迁拆迁测量时,被告人荆留聚利用其和李某某获得补偿标准的条件不同,将郑州市南三环北边路边的实为樊国庆购买的宅基院变成李某某的名义去测量结算,将原本李某某名义的购买宅院变成其名义测量结算,并在相应的宅基证上签字确认,进一步帮樊国庆多获得国家补偿。得到国家补偿后,樊国庆按之前约定,分给了李某某200平方米安置住房。 综上所述,被告人荆留聚伙同樊国庆安排李某某、荆某某顶替樊国庆作为宅基院的户主,与黄岗寺社区改造开发指挥部签订拆迁协议、安置住房折价抵偿协议,共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为1493569.8元,其中暂未选房面积为94.32平方米,按指挥部每平方米3300元价钱收购,为311256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荆留聚退回赃款660000元,樊国庆退回赃款522323.8元,现暂扣押于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荆某甲、李某某、荆某某、荆某乙、荆某丁、田某某、张某甲的证言,被告人荆留聚的供述,被告人樊国庆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亲笔书写的供述,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出具的情况说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关于樊国庆的健康检查笔录及新收押人员一周身体状况跟踪检查记录表,证人朱某、郭某、杨某某、何某某、陈某、李某(均系办理该案的反贪局的侦查人员)的当庭证言,郑州市二七区黄岗寺社区相关账目及凭证,户主姓名为李某某的黄岗寺社区改造档案,黄岗寺社区改造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黄岗寺社区改造开发指挥部出具的李某某、荆某某实际结算及过渡费发放情况及若按外来人口安置150平方米发放情况,黄岗寺社区关于李某某、荆留聚、荆某某多宅院实际选房面积的情况说明,户名为荆留聚、荆某某、李某某的黄岗寺社区改造档案交接单、黄岗寺社区改造开发指挥部兑付清单、宅基地证明、安置住房折价抵偿协议、拆迁房屋测量登记表、空房验收单、拆迁安置补偿审核结算清单、黄岗寺社区宅基地交款登记表,拆迁协议书,情况说明、二被告人户籍证明、视听资料光盘等。 二、玩忽职守 黄岗寺社区第五村民组组长荆甲某的哥哥荆乙某分别于2004年12月和2005年5月以白金、郭艳辉的名义以30000元和20000元的价格在黄岗寺社区村购买了两个高价宅院,2007年分别在两个院内建设了三层房屋。2010年黄岗寺社区拆迁时,为了用本村村民的身份多得国家拆迁补偿款,荆乙某、荆甲某预谋后,选中了出嫁到外村但户口还在黄岗寺社区的荆丙某的妹妹荆辛某和荆丁某,商定以荆辛某和荆丁某的名义顶替荆乙某的两个宅院与拆迁指挥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事后分别给二人好处费150000元。 被告人荆留聚作为郑州市二七区黄岗寺社区改造开发指挥部审核组成员,没有认真履行指挥部审核组的工作职责,未经认真审查就在荆辛某、荆丁某的宅基地证上签名确认,使两处宅院各多获得补偿款1308249.54元,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共计2616499.08元人民币。 荆丙某、荆丁某各退出赃款人民币150000元,共计300000元,暂扣押于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荆留聚的供述,证人张某甲、荆甲某、荆乙某、荆丙某、荆丁某、林某某、荆某甲、荆某乙的证言,黄岗寺拆迁指挥部出具的各工作组设置、职责及人员组成证明,荆辛某、荆丁某的宅基地证明,黄岗寺拆迁指挥部出具的核算特殊情况处理说明,黄岗寺社区出具的宅基地交款登记表及收据两份,黄岗寺社区出具的证明,黄岗寺拆迁指挥部出具的两份情况说明,黄岗寺拆迁指挥部出具的拆迁补偿工作流程表,荆辛某、荆丁某为户主的黄岗寺村民拆迁房屋测量登记表,空房验收单,宅基地证明,房屋证件收据,安置住房折价抵偿协议,拆迁安置补偿审核结算清单,拆迁协议书,银行账户明细单,银行转账凭条,取款凭条,荆丙某、荆丁某的退赃手续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