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第17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团结,男,1968年8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新蔡县。因本案于2015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7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新蔡看守所。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5)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团结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鹏、李丹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团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14日4时20分,被告人肖团结驾驶豫D86378号重型牵引车、豫NZ875重型自卸半挂车沿G106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新蔡县今是街道办事处宋圈北公路处,与同方向彭某某驾驶的载有陶某某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彭某某、陶某某受伤,彭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肖团结驾车逃逸。经新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集体研究认定:肖团结负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检察机关提供有书证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证人证言,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肖团结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肖团结对指控事实无异议,请求依法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3日夜晚11点左右,被告人肖团结从确山县拉了一车石子开车到临泉县韦寨卖,2015年7月14日4时20分,被告人肖团结驾驶豫D86378号重型牵引车、豫NZ875重型自卸半挂车从临泉县韦寨返回新蔡县城,沿G106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新蔡县今是街道办事处宋圈北公路处,与同方向彭某某驾驶的载有陶某某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彭某某、陶某某受伤,彭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肖团结驾车逃逸。经新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集体研究认定:被告人肖团结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 另查明,2015年7月30日,肖团结与被害人彭某某的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其精神抚慰金人民币50000元,2015年9月16日,肖团结与被害人陶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均已履行清结,取得陶某某及彭某某的近亲属的谅解。2015年9月18日,本院做出(2015)新刑初字第175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自愿赔偿彭某某的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00230元,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在一个月内履行清洁。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户籍证明记载了被告人肖团结的出生日期和住址。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了肖团结过度疲劳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肖团结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 3.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记载了肇事车辆豫D8637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登记)为河南省平顶山市中天物流有限公司;豫NZ875号重型自卸半挂车所有人(登记)为河南省永城市培强运输有限公司。 4.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记载了被告人肖团结准驾车型为A2,驾证期限为十年,自2015年1月27日至2025年1月27日止。 5.调解笔录、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询问笔录记载2015年7月30日,肖团结与被害人彭某某的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其精神抚慰金人民币50000元,2015年9月16日,肖团结与被害人陶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均已履行清结,取得陶某某及彭某某的近亲属的谅解。 6.本院(2015)新刑初字第175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记载2015年9月18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自愿赔偿彭某某的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00230元,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在一个月内履行清洁。 7.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记载了肇事车辆豫D8637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投有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自2015年7月2日至2016年7月1日止。 8.新蔡县公安局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记载2015年7月14日,新蔡县公安局对肖团结做出扣留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证人证言 1.证人袁某某证言,2015年7月14日凌晨五点左右,她邻居陶某某打电话说其和她公公在宋圈被撞了,她和她嫂子赶到现场看到电动车被撞坏了,她公公和陶某某在三轮车旁边面朝东靠着,后她公公经抢救无效死亡,她就打电话报警了。 2.证人赵某某证言,肖团结是他雇佣的司机,他知道肖团结在宋圈撞着人了,一死一伤,具体情况不清楚。 3.证人彭某甲证言,2015年7月14日早上五点左右,他弟妹袁某某到他家说他父亲和陶某某被撞伤了,后来他父亲没有抢救过来,袁某某就报警了。 5.证人杨某某、李某某分别证明了2015年7月14日中午12时许,他们二人到肖团结家将肖团结抓获。 三、被害人陶某某陈述,2015年7月14日凌晨天还没亮时彭某某骑着电动三轮车带着他到县城,到宋圈时,彭某某说歇歇再走就把车停下,他把烟拿出来准备递给彭某某时,从北边过来一辆红色的大车车速比较快直接撞着电动车上了,那辆车撞他们后直接开跑了,天快亮时他把他们出事的事跟彭某某的儿媳妇袁某某说了,后袁某某和她嫂子张某某过来把他们送到医院,彭某某没有抢救过来。 四、被告人肖团结供述,2015年7月13日夜晚11点左右,他开车从确山拉一车石子到临泉韦寨卖,7月14日凌晨3点左右,他开车返回新蔡沿106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戴洼南边时,他比较困打完盹发现车行驶到路西侧了,他连忙往左打了一个方向,就听到“砰”的一声,他知道是撞着东西了,但当时脑子迷迷糊糊的没有下车查看,直接开到县城吃完饭就回家了。 五、新蔡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新)公(刑)鉴(法医)字(2015)第032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记载了彭某某符合交通事故中的磕碰等作用所形成之特征,损伤致多根肋骨多处骨折,并引起胸廓塌陷,变形,该处损伤可以引起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符合交通事故中的磕碰等作用所致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 六、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记载了案发的现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