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孟刑初字第4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刑诉(2013)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孟津县人民检察院以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陈新安
审 判 员 李 静
人民陪审员 宋章元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佳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