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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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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孟刑初字第4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47岁。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刑诉(2013)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孟津县人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孟刑初字第4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47岁。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刑诉(2013)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孟津县人民检察院以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陈新安

审 判 员  李 静

人民陪审员  宋章元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佳琪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