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孟刑初字第4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刑诉(2013)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孟津县人民检察院以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陈新安 审 判 员 李 静 人民陪审员 宋章元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佳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