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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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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候中田贪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第17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候中田(曾用名候全喜),男,1966年6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新蔡县。因本案于2015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蔡县看守所。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第17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候中田(曾用名候全喜),男,1966年6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新蔡县。因本案于2015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蔡县看守所。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5)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候中田犯贪污罪,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武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候中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候中田利用担任新蔡县棠村镇云仙村委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农业种植保险工作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假手段,骗取农业种植保险理赔金63702元,其中17336元被被告人候中田占为己有,并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开支。

二、2009年,被告人候中田利用担任新蔡县棠村镇云仙村委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协助人民政府从事高速征地补偿工作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假手段,套取征地补偿款9945元占为己有,并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开支。

检察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候中田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但其有自首情节。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无异议,请求依法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候中田利用担任新蔡县棠村镇云仙村委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农业种植保险工作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假手段,骗取农业种植保险理赔金63702元,其中17336元被被告人候中田占为己有,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开支。

二、2009年,被告人候中田利用担任新蔡县棠村镇云仙村委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协助人民政府从事高速征地补偿工作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假手段,套取征地补偿款9945元占为己有,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开支。

另查明,2015年8月6日,候中田在新蔡县人民检察院退赃款27290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户籍证明记载了被告人候中田的出生日期和住址。

2.中共新蔡县棠村镇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记载了候中田自2008年至案发前任新蔡县棠村镇云仙村委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

3.新蔡县棠村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记载了根据新蔡县政府文件要求,棠村镇农业保险工作由镇政府负责,各村委协助镇政府搞好农业种植保险工作。

4.新蔡县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新农险办(2010)54号、(2012)1号、(2013)1号、(2014)1号通知记载新蔡县开展农业保险的保险品种、责任、金额、费率、经营方式等。

5.新蔡县人民政府新政文(2012)68号文件关于调整新蔡县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记载新蔡县农业领导小组的组长、副组长及成员。

6.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交款凭证记载了候中田于2015年8月6日退出涉案赃款27290元。

7.2012年至2014年棠村镇玉米、小麦保险投保明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发票、河南省新蔡县财政局国库股汇款凭证、保险单、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账户交易明细、取款凭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取款凭证记载被告人候中田在2012年至2014年玉米、小麦保险中共交投保费61182.28元,获得理赔款124884.80元,共获利63702.52元。

8.新蔡县棠村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记载了2009年化新高速修路云仙村委征地补偿工作由候中田负责。

9.新蔡县公安局棠村镇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记载经查棠村镇云仙村委前侯营村民组未发现有叫候继龙的村民。

10.化庄(省界)至新蔡高速公路征地协议书、河南省征地补偿及安置费专用拨款签收单、云仙村委前侯营地亩补偿名册记载了新蔡县国土资源局与棠村镇云仙村委前侯营组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征地17.145亩,补偿360045元,其中候中田以侯继龙的名义领取补偿款9954元。

11.河南省行政事业收费基金专用票据9张记载新蔡县棠村镇云仙村委上交社会抚养费共计50000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梁某某证言,他是新蔡财产保险公司协保员。2012年秋季,公司动员买玉米保险,让他向棠村各村委支书宣传,当时宣传的政策是买一个赔两个,几个月就可以获利,鼓励农民投保,让村委按公司要求提供投保花名册、地亩数。

2.证人赵某某、张某、经某、吴某某等人证言,分别证明了他们在棠村镇政府工作期间,棠村镇的农业种植保险工作都是按照相关文件方案实施的。

3.证人杜某某、候某某、李某某、候某甲、杜某甲分别证明他们云仙村委班子成员不知道候中田以村民的名义投农业保险的事。

5.证人候某乙、赵某甲、候某丙、候某丁、候某戊、杜某乙、候某戌分别证明他们的身份证被候中田拿走用过,他们没有投农业保险,也未领取农业保险理赔金。

6.证人陈某证言,2013年下半年,他买车向候中田借10000元钱,2014年年底他还候中田3000元钱,至今还欠候中田7000元。

7.证人候某己证言,他们村委一共三个叫候某己的,后候营一个,东候庄一个,他是候正庄的,高速占地没有占他们候正庄村组的地,他没有得高速占地款。

8.证人龚某某、董某某证言分别证明了2015年6月19日,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接群众举报候中田涉嫌贪污,2015年6月24日,他们到候中田家中通知其到案接受调查,候中田到案后对其涉嫌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三)被告人候中田供述,2012年,梁某某找他让村委购买农业种植保险并告诉他公司会按照投保费的2倍进行理赔,他觉得比较划算就动了心思,他给梁某某提供了他们村委群众名单、地亩数等资料,2012年玉米种植保险理赔款29172元,投保费14586元,获利14586元,2013年玉米种植保险理赔款30240元,投保费15119.83元,获利15120.17元,小麦种植保险理赔款33172.80元,投保费15836.45元,获利17336.35元,2014年小麦种植保险理赔款32300元,投保费15640元,获利16660元,共获利63702.52元,其中2012年、2013年玉米、2014年保险理赔款让他垫交他们村委2013年、2014年的社会抚养费了,他借给陈红10000元,剩余的被他用于日常开支;2009年高速公路修路征用他们村委前候营的地,他在补偿花名册上造假名字从中套取集体的补偿款,他在补偿花名册上虚报候继龙这个名字,并从中套取补偿款人民币9954元用于日常开支。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中田身为村民委员会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农业种植保险和高速公路征地补偿工作的职务之便,以欺骗手段,贪污公款共计2729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公诉机关认为候中田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的意见,经查,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接群众举报候中田骗取农业保险一事,2015年6月21日初查,同年6月24日,侦查人员到候中田家中将其带到新蔡县人民检察院,候中田不具有归案的主动性和自动性,不能认定为自首。且其供述的事实与办案机关掌握的罪行是同一罪行,对此公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候中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候中田到案后主动交待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且退出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候中田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第(四)项、第(七)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候中田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王海涛

审 判 员  张俊芝

代理审判员  袁 征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徐熠琦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