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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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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X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2015)汝刑初字第0031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男,1968年11月3日出生,公汉族,专科毕业。2015年9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湖南省益阳市公安局河坝派出所民警抓获,并临时寄押于湖南省南县看守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1

(2015)汝刑初字第0031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男,1968年11月3日出生,公汉族,专科毕业。2015年9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湖南省益阳市公安局河坝派出所民警抓获,并临时寄押于湖南省南县看守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12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刑诉(2015)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华惠、殷峰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5日21时30分,被告人陈X饮酒后驾驶豫QAN033号黑色帕萨特牌轿车,由东向西左转行驶至汝南县城北门大街北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仪测试被告人酒精含量为95mg/100ml,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被告人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1.62mg/100ml,被告人不服该鉴定申请重新鉴定,经漯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重新鉴定,被告人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2.0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另查明,被告人无违法犯罪前科。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证人窦某某、商某某、孙某、李某某的证言,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测试单、被告人陈X的户籍证明等,公(驻)鉴(毒)字(2013)1394号检验鉴定报告,漯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报告,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X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8日起至2015年10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新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