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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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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马XX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2015)汝刑初字第0028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XX,男,196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19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刑诉(2015)227号起

(2015)汝刑初字第0028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XX,男,196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19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刑诉(2015)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华惠、殷峰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10日18时10分,被告人马XX醉酒后驾驶一辆大阳牌两轮摩托车,车牌号为豫QFS805,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汝南县王岗镇北大桥南500米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3.15mg/100ml。

另查明,2015年8月19日,被告人马XX主动到汝南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马XX无违法犯罪前科。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XX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于某某、刘某某、胡某某的证言,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驻)公(刑)鉴(乙醇)字(2015)1095号检验鉴定报告,汝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被告人自首证明、无违法犯罪前科的证明,户籍证明,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X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XX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XX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XX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9日起至2015年9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