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姚XX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2015)汝刑初字第0028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XX,男,197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21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刑诉(2015)228号起

(2015)汝刑初字第0028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XX,男,197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21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刑诉(2015)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华惠、殷峰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17日21时45分,被告人姚XX醉酒后驾驶一辆豪爵牌两轮摩托车,车牌号为豫QP8209,从汝南县汝宁镇梁祝大道检察院路口吃完饭到汝南县汝宁镇汝河名苑工地上去,行驶至汝南县汝宁镇北关桥南口西段汝河名苑北门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4.77mg/100ml。

另查明,2015年8月21日,被告人姚XX主动到汝南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姚XX无违法犯罪前科。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XX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魏某、宋某、李某某的证言,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驻)公(刑)鉴(乙醇)字(2015)1152号检验鉴定报告,汝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被告人自首证明、无违法犯罪前科的证明,户籍证明,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X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XX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姚XX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1日起至2015年9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