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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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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孟XX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2015)汝刑初字第0030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XX,男,198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5年8月23日被汝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28日被汝南县公安局

(2015)汝刑初字第0030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XX,男,198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驾驶机动车,于2015年8月23日被汝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28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刑诉(2015)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华惠、殷峰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23日零时25分,被告人孟XX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红色五菱牌豫QF9139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汝南县常兴镇大王庄朱怀洲饭馆回家,由西向东行驶至该街西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孟XX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6.7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另查明,被告人无违法犯罪前科。

上述事实,被告人孟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证人宋某、魏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测试单、汝南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孟XX的户籍证明等,(驻)公(刑)鉴(乙醇)字(2015)1223号检验鉴定报告,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X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XX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孟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3日起至2015年9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新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