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滑刑初字第46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8月份,被告人刘某甲在滑县新区九街村开设一家电玩城,在该电玩城内放置五台赌博机(捕鱼机两台,老虎机三台)供他人赌博,2011年12月14日该电玩城被滑县公安机关查获。 被告人刘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有证人刘某乙、杨某某、刘某丙、彩某某、刘某丁、刘某戊证言;现场照片、提取笔录、情况说明以及被告人刘某甲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组织赌博,核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涉案所查获的赌具由扣押单位滑县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红伟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