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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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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玉西犯抢劫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睢刑初字第00101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玉西,男,198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丘市人,小学毕业,农民,住商丘市虞城县营郭镇张楼村后张楼。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5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睢刑初字第00101号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玉西,男,198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丘市人,小学毕业,农民,住商丘市虞城县营郭镇张楼村后张楼。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5月13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宋城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某,河南尊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5)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玉西犯抢劫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晓宁、贾长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玉西及其辩护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玉西经过事先踩点,于2015年5月13日9时许翻墙进入商丘市睢阳区演集乡夏庄村杨庄37号刘某某家中,在卧室内翻动衣柜寻找财物,窃取现金六元后,被回到家中的刘某某发现。刘某某要报警,被告人张玉西揪住刘某某的头发对刘某某进行殴打,并控制住刘某某的胳膊不让其报警,刘某某不敌被告人张玉西被其逃跑,被害人刘某某在后追赶并报警,后在睢阳区演集乡小王庄西地麦田里,出勤民警与刘某某一起将被告人张玉西抓获,赃款追回归还失主。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以下证据:1、被告人张玉西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证人陈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4、现场照片、抓获经过;5、物证:面额5元和1元人民币两张;6、书证。认为被告人张玉西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抢劫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玉西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辩解称没有殴打受害人,只是向被害人求饶。

辩护人辩护意见,被告人张玉西抢劫数额较小,应认定为未遂,被告人张玉西暴力行为不明显,没有故意殴打受害人,不宜认定为入户抢劫;被告人张玉西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和偶犯,受害人已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玉西经过事先踩点,于2015年5月13日9时许翻墙进入商丘市睢阳区演集乡夏庄村杨庄37号刘某某家中,在卧室内翻动衣柜寻找财物,窃取现金六元后,被回到家中的刘某某发现。刘某某要报警,被告人张玉西揪住刘某某的头发对刘某某进行殴打,并控制住刘某某的胳膊不让其报警,刘某某不敌被告人张玉西被其逃跑,被害人刘某某在后追赶并报警,后在睢阳区演集乡小王庄西地麦田里,出勤民警与刘某某一起将被告人张玉西抓获,赃款追回归还失主。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玉西出生于1988年2月17日。

2、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5月13日凌晨10时19分许,商丘市公安局演集派出所接到110指令,在演集乡夏庄村抓到一个小偷。民警接警后迅速出警,驾驶警车沿途堵截,将犯罪嫌疑人围堵在夏庄村小王庄西地的麦田里,与受害人刘某某一起将犯罪嫌疑人张玉西抓获,在张玉西衣服口袋里发现现金六元,经审讯,张玉西如实供述了翻墙进入刘某某家中入户抢劫的犯罪事实。

3、面额5元和1元的人民币两张证实,被告人张玉西在受害人家中抢劫到现金人民币6元。

4、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张玉西抢劫案现场情况。

5、虞城县公安局营郭派出所证明证实,被告人张玉西无违法犯罪记录。

6、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5月13日上午10点多,我丈夫刘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我家进小偷,被他抓住了,让我赶紧去派出所。我就从闫集工业园骑电瓶车直接到派出所,我家丢了六块钱,一张五元和一张一元的纸币,分别放在衣架上挂着的棉袄兜里和梳妆台的抽屉里。

7、证人孙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5月13日10点30分许,我正在夏庄西边我家地里干活,看见刘某某从扬庄往南的路上撵一个人,那个人从我跟前跑过去,我不知道是干啥,等刘某某跑到我跟前时对我说,小偷去他家偷东西了,让我骑着电动车帮他撵一下。我就骑着电动车带着刘某某一块往南撵,撵到夏庄南边王庄正西,民警正好巡逻到那,我们把情况说了一下,民警就把那个人抓住带走了。

8、被害人刘某某陈述证实,2015年5月13日上午7点多,我去闫集乡雷庄小学送孩子上学,然后在雷庄集上买了点东西,又在雷庄看了一会牌,大概10点多我就回家了,到家后我看到我家的堂屋门开着,进到屋里看到一个鞋盒在我家卧室地上放着,以为是孩子翻的也没在意,又去放电脑的屋里看看也没啥异常,然后又回到卧室想打开电视看会电视,忽然发现卧室床边地上趴着一个人,我吓一跳,掏出手机准备报警,这时趴着的那个人就起来了,不让我报警,说他啥都没拿,我不信执意要报警,用一只手抓住他的衣服,一只手用电话报警,那个人就揪住我的头发撕打起来,打到我的左脸上,我一看打不过他,我说你走吧,他松开我就往外跑,我就在后面撵,撵到夏庄西地碰见孙某某,我就让他骑电动车带我一起去追那个小偷,后来追到王庄西边的麦地里,正好民警也赶到那里,就把他抓了起来。那个小偷在卧室里和我撕打时打在我的头上、左脸上,还有我的后背上捶了几捶,左手上被挖了一道子红印。我家大门锁没有被撬,那个小偷是翻墙进去的,我听我妻子陈某某说她衣服兜里的五块钱和床头柜里的一块钱丢了,其他没丢啥东西。

9、被告人张玉西供述及辩解证实,2015年5月13日9时许,我骑电动车到闫集乡雷庄村,先在一家超市买了一个打火机,将电动车放在超市门外,步行往东走,我在当街看着没人,有一家门口停着一辆黑色的车而且大门也锁着,墙头比较矮,我就翻墙进到他家里,看到堂屋门没有锁,我开门进到堂屋里,先进到卧室,在床头柜里没有翻到啥东西,在卧室北边化妆台抽屉里翻到一块钱,我就装在我的裤子兜里,然后我翻翻化妆台下面的柜子,没有翻到啥东西,我又往卧室西北角衣架那翻了几件挂在衣架上的衣服,在一件袄里翻出一张面值五块的钱,我把这五块钱装在裤子兜里了。我从这间卧室又到另外一间放电脑的屋里,没有翻出什么,这时我听见大门响了一下,出去看了一下没人,我又回到有电脑的屋里在衣柜里继续翻找,也没有翻到什么东西;这时我又回到第一次进去的卧室里,拿下墙角鞋架上一个鞋盒,刚准备翻里面,我听到大门响了,然后看到一个影子,我赶紧趴在卧室床北边的地上,这家的一个男人进来走到床中间,收起地上的鞋盒没有往里走就出去了,过一会他又回到卧室,往里走了几步看见我在地上趴着,上来抓住我的衣服并说要报警,我对他说别报警,他非得报警,我就用右手抓住他的头发,用左手别住他的右胳膊,在别他胳膊时我的胳膊肘碰住他的脸了,他个子没我高被我控制住不能动,可能我用手抓住他的头发抓疼他了,他说你走吧,我就松开他往外跑,跑到他家大门口时看到门上有把锁,我就用锁将小门挂住接着往南跑,那个男的从家里撵出来,一直在后面追我,跑了有两地身那么远,我看见有一个男子骑着电动车带着他追我,我跑到麦地里,那个男的追上我了,我看他手里拿着东西,我就蹲在地上,出勤的警察来到现场,我就被带到派出所了。在案发的前一天,我曾在这个村庄里转悠了一遍,看看村里在家的人多不,哪个人家能偷。

10、谅解书证实,受害人刘某某以没有受伤害也没受到损失为由,自愿原谅张玉西。

上述证据均当庭示证、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