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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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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连州拐卖儿童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2013)滑少刑初字第24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连州,男,1951年3月28日生。 辩护人方英文,河南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3)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连州犯拐卖儿童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

(2013)滑少刑初字第24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连州,男,1951年3月28日生。

辩护人方英文,河南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3)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连州犯拐卖儿童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连州及其辩护人方英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份,被告人李连州将道口位某某(另案处理)收养的一男孩以22500元的价格介绍卖给大寨沙窝营村的王某某收养,李连州从中得利200元。后王某某不愿意要该男孩,要求李连州退钱。2011年3月10日,李连州通过老庙后石光村的张某某(另案处理),将该男孩以23500元卖给万古胡营村的杨某某收养。张某某从中得利500元,李连州从中得利1000元。后杨某某家又不愿意要该男孩,要求退钱。2011年3月19日上午,李连州、张某某二人找到道口的位某某,将小男孩还给位某某,其退给李连州18900元。李连州在返回路上被派出所抓获,退回款已被派出所上缴没收。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连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张某某供证,证人祝某某、冯某某证言及被告人李连州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连州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儿童,核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且系共同犯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辩护人所辩被告人李连州认罪态度较好的意见予以采纳。对于所辩被告人李连州在买卖儿童交易中只要其帮助介绍作用应认定为从犯的意见,因未提出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为打击刑事犯罪,确保儿童的身心健康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连州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20日起至2017年11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