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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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仝长波贪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2011)滑刑初字第577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仝长波,曾用名仝贡乐,男,1971年2月1日生。 辩护人丁军魁,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1)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仝长波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

(2011)滑刑初字第577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仝长波,曾用名仝贡乐,男,1971年2月1日生。

辩护人丁军魁,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1)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仝长波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祁凤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仝长波及其辩护人丁军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仝长波在滑县万古镇卫生院新农合办公室工作期间,负责乡村医生及县外就医患者新农合费用的报销工作,2008年初至2009年元月份,仝长波利用职务便利,将其报销的县外就医参保人员的54016.78元医疗费占为己有,并陆续挥霍。案发后退出赃款54016.78元。

2、2008年9、10月份,被害人杜某某找被告人仝长波办理其女儿的医疗费报销手续时,仝长波以再给其10000元就能报销30000元为名,骗取杜某某人民币10000元,之后,仝长波又以让杜某某找些人名和医疗本,一个人名给其5000元就能报销一万八九为名,骗取杜某某人民币120000元。案发后赃款全部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仝长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某、胡某某、刘某某、陈某甲、王某某、郭某某、肖某某、史某某、郭某甲、刘某甲、刘某乙、王某甲、宋某某、邢某某、张某某、栗某某、汪某某、王某乙、张某甲、仝某甲、杜某某、杜某甲、杜某乙、雷某某、肖某甲、李某某证言;以及滑县公安局万古派出所证明、滑县万古镇卫生院证明、收到条、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额补助审核表、医疗费报销人员名单表、仝长波档案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仝长波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款54016.78元,核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仝长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人民币130000元,核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仝长波犯有数罪,应数罪并罚。仝长波案发后能积极全部退赃,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及其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仝长波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23日起至2019年11月1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慧彩

审判员  李红伟

审判员  王献波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