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滑刑初字第212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某某,男,1984年12月4日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2年3月7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3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2)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24日14时10分许,被告人段某某和邻居鄢某某因琐事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段某某殴打鄢某某致其左侧眼眶内侧壁骨折。经法医鉴定,鄢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段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2012年3月30日上午,被告人段某某到滑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有被害人鄢某某陈述;证人王某甲、苑某某、刘某某、王某乙证言;被害人伤情照片、和解协议书、撤诉书及被害人赔偿款领到条等证据在案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核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段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鄢某某的经济损失,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及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