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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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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杜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2012)滑刑初字第122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7年6月15日生。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7年11月10日生。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杜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

(2012)滑刑初字第122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87年6月15日生。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7年11月10日生。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杜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朱某某、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1年12月份的某天,被告人朱某某独自窜至正在装修的滑县新区东海明珠酒店盗窃铁拉丝215根;

2、2011年12月份的某天,被告人朱某某先后两次窜至滑县新区东海明珠酒店盗窃墙体穿线(2.5平方铜芯线)30.5市斤、建筑用脚手架锁扣14个;

3、2011年12月份,被告人朱某某伙同被告人杜某某多次窜至滑县新区东海明珠酒店,分别盗窃墙体穿线(2.5平方铜芯线)10市斤、20市斤、50市斤、36市斤;

4、2012年1月2日20时左右,被告人朱某某伙同被告人杜某某再次到滑县新区东海明珠酒店,盗窃锁扣、电线(四盘白色电线,每盘100米,两股2.5平方铜线,66个锁扣),并用编织袋装好,被告人朱某某负责具体盗窃,被告人杜某某负责在外望风。后被东海明珠酒店保安罗某某发觉报警,被告人朱某某被赶到的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杜某某于2012年1月7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BV2.5平方铜线(墙体穿线)2744米价值人民币3567元,被盗装修用铁拉丝215根价值人民币860元,被盗建筑用脚手架锁扣14个价值人民币53元,四盘电线价值人民币432元,建筑用脚手架锁扣66个价值人民币251元。

被告人朱某某、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有证人吴某某、丁某某、罗某某证言;价格评估鉴定书。情况说明、现场照片及被告人朱某某、杜某某的户籍信息等证据在卷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48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081元,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某、杜某某第四起犯罪着手实行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被告人杜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及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3日起至2013年5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杜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7日起至2012年7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献波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