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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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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家情拐卖妇女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2012)滑少刑初字第10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家情,曾用名赵家芹,女,1966年12月8日出生。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1)5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家情犯拐卖妇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012)滑少刑初字第10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家情,曾用名赵家芹,女,1966年12月8日出生。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1)5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家情犯拐卖妇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捧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家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5年10月某日,被告人赵家情伙同王某某(已判)预谋后,以带王某甲外出打工为名,将王某甲骗至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航阜镇,以2000元的价格卖至该镇孙家村周某某为妻。2006年4月,被害人王某甲被其家人接回家中。2011年8月26日赵家情到滑县公安局白道口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家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王某某供证,被害人王某甲陈述,证人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孙某某证言,王某某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赵家情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家情以出卖为目的,拐骗、出卖妇女,核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且系共同犯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家情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应对其依法减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确保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及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199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被告人赵家情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30日起至2016年3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