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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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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2012)滑刑初字第364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某某,男,1959年7月12日生。 辩护人王超,河南亮辅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郭保江,河南卓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2)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受贿罪,向本院

(2012)滑刑初字第364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59年7月12日生。

辩护人王超,河南亮辅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郭保江,河南卓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2)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祁凤丽、黄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某及其辩护人王超、郭保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至2012年3月,被告人任某某在担任滑县文化局局长和滑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争取文化项目扶持资金、下属职务提拔、农村娱乐建设项目招投标等过程中,收受他人现金143000元,其中因公支出费用48060元,任某某本人实际得款94940元。其具体事实为:

1、2007年底,被告人任某某非法收受想让其给与照顾的滑县瓦岗寨旅游景区经理伦某某送的现金20000元。

2、2008年4月,被告人任某某在家非法收受下属李某某送的现金10000元。

3、2009年春节后元宵节前,被告人任某某非法收受安阳市北关区哆来咪琴行业务员王某某通过王某甲送的现金30000元。

4、2010年春节后,被告人任某某非法收受安阳市北关区哆来咪琴行老板王某乙通过王某甲送的现金20000元。

5、2009年12月上旬,被告人任某某在办公室非法收受下属王某丙送的现金10000元。

6、2009年12月份左右,被告人任某某非法收受其给与照顾的张某某送的现金5000元。

7、2010年9月份,被告人任某某在办公室非法收受滑县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经理肖某某送的现金10000元。

8、2010年春节前,被告人任某某非法收受下属张某甲送的现金8000元。

9、2012年3月,在滑县广电局西双桥东头,被告人任某某收受其帮助申请扶持资金的滑县永顺木板年画有限公司经理耿某某送的现金30000元。并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任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任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辩护人意见:1、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有以下从轻情节,且对数额认定有异议:(1)、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自首;(2)、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且主动、积极配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酌定从轻处罚。2、起诉书认定收受伦某某人民币20000元及耿某某人民币30000元不能计入受贿数额。3、本案的李某某等人没有具体请托事项,有礼尚往来的性质,请合议庭综合考虑,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至2012年3月,被告人任某某在担任滑县文化局局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为下属职务提拔、争取文化项目扶持资金、农村娱乐建设项目招标等过程中先后九次在其家中或办公室收受文化局干部李某某人民币10000元、王某丙人民币10000元、张某甲人民币8000元;滑县瓦岗寨伦某某人民币20000元;安阳市北关区琴行王某某、王某乙两次托王某甲送人民币50000元,滑县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肖某某人民币5000元,滑县永顺木板年画有限公司耿某某人民币30000元,共计人民币143000元。因公支出费用48060元,其实际得款94940元。被告人任某某将该款用于其在郑州购买房产一套,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出。

上述犯罪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任某某对其先后九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43000元的事实供认不讳,但其辩称,在其任职期间有48060元公务支出不能在原单位予以支出。

2、证人崔某某证言:2007年伦某某开发的瓦岗寨旅游景区已试营业,想让任某某在景区发展方面给予帮助和支持,07年年底伦某某之子伦某甲在其办公室将装有两万元现金的牛皮纸纸袋交给我,并说是他父亲伦某某让拿过来的,后伦某某给其打电话说伦某甲送的两万元钱是让其给任某某的,后任某某要去沈阳旅游时把钱拿走了。

3、证人伦某甲证言:2007年瓦岗寨旅游景区试营业的时候,其父亲交给了一个装有两万元现金的牛皮纸档案袋,让其到滑县文化局给崔某某副局长送过去,后其就把装有两万元现金的档案袋交给了崔某某。

4、证人伦某某证言:2007年瓦岗寨旅游景区投资建设试营业,为了得到滑县文化局的大力支持和争取旅游项目资金,通过文化局副局长崔某某送给了刚到文化局任局长的任某某20000元现金。钱是其儿子伦某甲给崔某某送去的。

5、证人李某某证言:其在2008年元月解决了副科级待遇,任某某是县文化局的一把手,为了感谢他的帮忙,也为了取得任某某的支持,以后得到提拔重用,2008年4月份左右,在任某某家里我送给任某某10000元现金,并提出其想在工作上得到进步,请任某某多支持和帮助。

6、证人王某甲证言:2008年上级文化部门为发展农村文化事业,给我们文化局拨付了300000元的专项资金,此项工作由其负责实施。2009年2月份进行了招投标,安阳市北关区哆来咪琴行中的标,中标单位到送货的时候,业务经理王某某在交货地点给其50000元现金,王某某将其拉到一边说:“在这次合作中,你和任某某局长没少操心,我带来50000元钱,你给任某某局长30000元,你自己留20000元,结账时还希望你们多照顾。

7、证人王某某证言:2009年2月份左右,农历春节和元宵节的那段时间,其根据与滑县文化局签订的供货合同,到滑县送货的时候送给王某甲和局长一共50000元,希望二位能顺利验货、接货,把我们的货款尽快结清。

8、证人王某甲证言:2010年月份进行了招投标安阳市北关区哆来咪琴行中的标,2010年2月份,中标单位到滑县送货的时候,中标单位的女老板王某乙在交货地点给了其40000元现金,验收后王某乙将其拉到一边说:“这事你和任某某局长没少操心,我带过来40000元钱,你给任某某局长20000元,你自己留20000元,希望多照顾。

9、证人王某乙证言:2010年2月份左右,其所在的琴行通过招投标与滑县文化局签订了一份供货合同,其到滑县给他们送货的时候送给王某甲和任局长一共40000元现金,希望他们能在验货、结算货款时给予照顾,王某甲推辞了一下就把钱接住了。

10、证人王某丙证言:其从07年一直是后备干部,2009年11月,因想得到任某某的推荐,就在12月上旬在任某某的办公室从其包里拿出10000元现金放在他的办公桌上,并说:“任局长,我以后的提拔方面多关照一下,能推荐的话就推荐我”。任某某说:“我知道这回事吧”,其就从他办公室出来了。

11、证人姜某某证言:2009年年底,文化局局长任某某的好友张某某找其让帮忙给他办理一下文物钻探手续。后张某某到其单位找到其说:“天下城的建设项目办理文物钻探手续也办好了,任局长和你在办理文物钻探手续过程中没少费心,这10000元钱你们吃饭吧,其说:“这是任局长安排的,我和任局长一起花吧。第三天上午我就到任某某办公室给了任某某5000元,其自己留了5000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