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侯某某拐卖儿童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2013)滑少刑初字第8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某,女,1948年5月14日生。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2)7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拐卖儿童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

(2013)滑少刑初字第8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某,女,1948年5月14日生。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2)7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某拐卖儿童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祁凤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左右,滑县牛屯镇大班村村民刘某甲(已判)通过被告人侯某某和陈某某、李某某(均已判)等人的介绍,将自己刚出生两天的亲生男婴以26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陈某某、李某某、刘某甲、宋某甲、刘某乙、刘某丙供证,证人毛某某、杨某某、宋某乙、位某某、魏某某、刘某丁、刘某戊、刘某己、张某某证言,以及被告人侯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儿童,核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且系共同犯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侯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可对其依法减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确保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某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慧彩

审判员  李红伟

审判员  王献波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