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滑刑初字第71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珍光,男,1966年8月15日生。 辩护人胡晓,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顺光,男,1969年2月15日生。 辩护人赵明普,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1)4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珍光、王顺光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广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珍光及其辩护人胡晓、被告人王顺光及其辩护人赵明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1年7月2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珍光、王顺光伙同王某甲(刑拘在逃)、王某乙(刑拘在逃)四人,由被告人王顺光驾驶机动三轮车,王某甲和王某乙攀至货车上扒货,被告人王珍光在三轮车上接货,在八里营乡至大寨乡路段,共盗窃李某甲货车上的棉绒3包。被李某甲发现后追赶,在逃跑过程中为阻止李某甲的追赶,不仅沿路撒下三角钉将李某甲驾驶的货车轮胎扎坏,并用事先准备好的石块将李某甲驾驶的货车车玻璃砸坏。后王珍光等人因车熄火弃车逃走。经鉴定3包棉绒价值14004元。 2、2011年1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珍光、王顺光伙同王某甲,由被告人王顺光驾驶机动三轮车,王某甲攀至货车上往三轮车上卸货,被告人王珍光在三轮车上摆货,在滑县八里营路段盗窃张某甲货车上的鹏飞牌奶糖540公斤,经鉴定价值3602元,诚心源牌水果糖216公斤,经鉴定价值1441元。 3、2011年1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珍光、王顺光伙同王某甲,由被告人王顺光驾驶机动三轮车,王某甲攀至货车上往三轮车上卸货,被告人王珍光在三轮车上摆货,在滑县八里营路段盗窃张某乙货车上的王师傅糖块846公斤,经鉴定价值4052元,春秋牌奶糖366.6公斤,经鉴定价值2390元。 4、2011年7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珍光、王顺光、王某甲伙同王某乙,由被告人王顺光驾驶机动三轮车,王某甲和王某乙攀至货车上扒货,被告人王珍光在三轮车上摆货,在滑县城关路段盗走马某某货车上的奥特尔化肥30袋,经鉴定价值3600元。 5、2011年7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珍光、王顺光伙同李某乙(刑拘在逃)、王某乙,由被告人王顺光驾驶机动三轮车,李某乙攀至货车上扒货,其他人在三轮车上接货,在长垣至濮阳滑县留固路段将一辆货车上的绿茶盗走20箱,经鉴定价值600元。 6、2011年7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珍光、王顺光伙同李某乙、王某乙,由被告人王顺光驾驶机动三轮车,李某乙和王某乙站在三轮车车顶从货车上往下拽化肥,被告人王珍光在三轮车上接化肥,在濮阳两门至庆祖的公路上将一辆货车上的化肥盗走7袋。经鉴定价值661元。 7、2010年12月24日9时许,被告人王珍光、王顺光伙同王某甲,由被告人王顺光驾驶机动三轮车,被告人王珍光和王某甲扒车往三轮车上卸货,在滑县留固路段盗走侯某某货车上豆粕4袋。经鉴定价值980元。 (被告人王珍光、王顺光所抢棉绒已被追缴并发还被害人;所盗财物均已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珍光、王顺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甲、刘某某、张某甲、马某某、侯某某陈述,证人黄某某、高某某、王某丙、靳某某、杨某某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被盗货车照片,鉴定结论、扣押与发还物品清单,证明材料及被告人王珍光、王顺光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珍光、王顺光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王珍光、王顺光盗窃公私财物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核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支持。王珍光、王顺光犯有数罪,应数罪并罚。王珍光、王顺光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及其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打击刑事犯罪,确保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珍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31日起至2020年7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顺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31日起至2020年7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 三、对作案工具金马王子三轮摩托车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慧彩 审判员 李红伟 审判员 王献波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