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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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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利拐卖儿童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2013)滑少刑初字第28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利,女,1970年12月19日出生。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3)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利犯拐卖儿童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

(2013)滑少刑初字第28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利,女,1970年12月19日出生。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3)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利拐卖儿童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另案处理)将位某某收养的一男孩以22500元的价格介绍卖给大寨沙窝营村的王某某收养,李某某从中得利200元。后王某某不愿意要该男孩,要求李某某退钱。2011年3月10日,通过被告人张利从中予以介绍,李某某将该男孩以23000元卖给万古胡营村的杨某某收养。张利从中得利500元,李某某从中得利1000元。后杨某某家又不愿意要该男孩,要求退钱。2011年3月19日上午,李某某、张利二人找到位某某,将小男孩还给位某某,位某某退给李某某18900元。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利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亦当庭供认不讳,且有同案人李某某的供证、证人祝某某、冯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利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儿童,核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且系共同犯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可对其依法减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确保儿童的身心健康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利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慧彩

审判员  李红伟

审判员  王献波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