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刑执字第00630号 罪犯罗纯保,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9日作出(2010)新刑一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纯保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罗纯保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11月17日作出(2010)豫法刑三终字第002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8月7日至8月13日向社会公示立案信息。公示期满后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经监区警察集体研究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罗纯保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5月17日至6月12日,被告人罗纯保伙同他人身穿警服、携带手铐,冒充交警在封丘县、卫辉市等地以查车为名拦截过往车辆,实施抢劫16次,共抢劫现金3万余元。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纯保系主犯。罪犯罗纯保自入狱以来共受表扬4次,受记过2次,禁闭1次。8次半年改造评审鉴定依次分别为较差、良好、较差、一般、良好、较差、一般,良好。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处罚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罗纯保自入狱以来虽受表扬4次,但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受记过2次,禁闭1次,其多次犯罪,流窜多地犯罪,犯罪性质严重,又系主犯。综合该犯的原判情况和改造表现,尚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罗纯保本次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建瑞 代理审判员 周青松 代理审判员 鲁智慧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秦明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