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刑执字第00585号 罪犯马建敏,现在河南省豫西监狱服刑。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0日作出(2012)三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建敏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抗诉、上诉。判决生效后即交付执行。现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西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8月7日至8月13日向社会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和意见。公示期满后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西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马建敏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8年9月28日晚9时许,被告人马建敏到渑池县陈村乡黄花村侯小群的废品收购门市院内,约侯一起去其厂里拉废品。在得知侯小群身上有数百元现金后,遂心生歹念,趁侯不备,持院内地上的老虎钳猛击侯头部数下,致其倒地,抢走侯身上350元现金逃离现场,致受害人侯小群于当晚死亡。被告人马建敏归案后将所抢赃款人民币350元予以退赔。 罪犯马建敏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5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半年改造评审鉴定3次良好,1次优秀。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马建敏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其犯抢劫罪,致一人死亡,后果严重,应依法从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马建敏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二○一五年九月二日起至二○三四年七月一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建瑞 代理审判员 周青松 代理审判员 鲁智慧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秦明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