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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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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2015)豫法刑执字第00589号 罪犯刘波,现在河南省豫西监狱服刑。 洛阳市中级法院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7作出(2012)洛刑二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波不服,提

(2015)豫法刑执字第00589号

罪犯刘波,现在河南省豫西监狱服刑。

洛阳市中级法院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7作出(2012)洛刑二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12月21日作出(2012)豫法刑一终字第2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现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西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8月7日至8月13日向社会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和意见。公示期满后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西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刘波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3月下旬一天,石建君与被告人刘波携带1500克“冰毒”到洛阳,石建君先到马宁夏在洛阳市西工区唐宫路工商银行家属院的租住房内收取毒资三十五万元人民币,后回到其入住的洛阳市克里斯汀酒店大厅将1500克“冰毒”交给马宁夏派来取毒品的张明明。2011年4月12日,石建君与被告人刘波携带两千克“冰毒”及两千粒“麻古”到洛阳。石建君和马宁夏商议各自派人到洛阳市“北方医院”交易毒品。马宁夏先电话指使“超”开车到洛阳市“北方医院”门口将车和钱交给被告人刘波,随后被告人刘波驾车带着毒品回到洛阳市“北方医院”门口将毒品和车交给“超”,“超”将毒品交给马宁夏,刘波将毒资交给石建君。2011年4月23日,石建君与张明明联系后,张明明与张新奎携带三十八万现金到达成都市准备与石建君交易毒品,石建君、被告人刘波、张明明、张新奎等人在成都市君悦领地1-4-703号房间对毒品进行伪包装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查获“冰毒”50克、“K粉”13克、“麻古”247克(2000粒)。经鉴定,分别含有氯胺酮和甲基苯丙胺成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波系从犯。

罪犯刘波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4次,半年改造评审鉴定1次一般,3次良好,且最后一次为良好。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波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其多次贩卖毒品,且数量较大,应依法从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刘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二○一五年九月二日起至二○三五年一月一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建瑞

代理审判员  周青松

代理审判员  鲁智慧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秦明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