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董明付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2015)豫法刑执字第00627号 罪犯董明付,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5日作出(2009)南刑二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董明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

(2015)豫法刑执字第00627号

罪犯董明付,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5日作出(2009)南刑二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董明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14926.04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11月4日作出(2009)豫法刑四终字第21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本院2012年5月24日作出(2012)豫法刑执字第400号裁定,将罪犯董明付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因发现漏罪,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3日作出(2012)南刑一初字第0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董明付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与原判刑罚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董明付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11月26日作出(2012)豫法刑三终字第001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现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8月7日至8月13日向社会公示立案信息。公示期满后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经监区警察集体研究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董明付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8月13日凌晨,被告人董明付和被害人何某酒后在回家的路上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人董明付持猎枪朝何某开一枪,将何打伤后逃离现场。经鉴定,何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一处四级伤残,一处五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2002年以来,被告人董明付先后非法持有猎枪两支,其中一支为其实施上述故意杀人犯罪的作案工具。

罪犯董明付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漏罪判决前受表扬4次,漏罪判决后受表扬3次,6次半年改造评审鉴定4次良好、2次一般,且最后一次为良好。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董明付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董明付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二○一五年九月二日起至二○三四年三月一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建瑞

代理审判员  周青松

代理审判员  鲁智慧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秦明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