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刑执字第00606号 罪犯何延涛,现在河南省豫西监狱服刑。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4日作出(2012)洛少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延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何延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7月28日作出(2012)豫法刑一终字第1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现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西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8月7日至8月13日向社会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和意见,公示期满后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西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何延涛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8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何延涛到河南省洛宁县底张乡寨根村曹建军家,与曹建军的三女儿曹某谈恋爱。在曹某房间中,因恋爱受阻,被告人何延涛用手猛掐曹某颈部致其当场死亡,后用剪刀自扎腹部、割腕以致昏迷。经法医鉴定,曹某系遭他人扼颈造成机械性窒息死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何延涛的亲属对被害人曹某的亲属积极进行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罪犯何延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5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改造评审一次为一般,两次为良好,一次为优秀,最后一次优秀。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何延涛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何延涛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二○一五年九月二日起至二○三六年五月一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建瑞 代理审判员 周青松 代理审判员 鲁智慧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秦明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