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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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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彬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2015)豫法刑执字第00592号 罪犯李新彬,现在河南省豫西监狱服刑。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2日作出(2012)新刑一初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新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

(2015)豫法刑执字第00592号

罪犯李新彬,现在河南省豫西监狱服刑。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2日作出(2012)新刑一初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新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172469.68元。被告人李新彬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11月30日作出(2012)豫法刑二终字第0020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现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西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8月7日至8月13日向社会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和意见。公示期满后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西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新彬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0年8月17日晚上23时许,在新乡市牧野区新汲公路定国村路口,被告人李新彬和同村的钱守中与被害人郭某等人因琐事发生口角,后被人劝开。李新彬到吕村找到张新斌要来西瓜刀,返回到定国村路口同钱守中、钱守五等人对郭某进行殴打,李新彬用刀朝郭某胸部捅了两刀,随后逃离现场,致郭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郭某系失血性休克死亡。

罪犯李新彬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4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半年改造评审鉴定3次良好。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新彬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其犯故意伤害罪,致一人死亡,后果严重,应依法从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李新彬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二○一五年九月二日起至二○三四年九月一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建瑞

代理审判员  周青松

代理审判员  鲁智慧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秦明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