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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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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保利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2015)豫法刑执字第00610号 罪犯安保利,现在河南省豫西监狱服刑。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30日作出(2012)焦刑二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安保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在法定期限内没

(2015)豫法刑执字第00610号

罪犯安保利,现在河南省豫西监狱服刑。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30日作出(2012)焦刑二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安保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抗诉、上诉。判决生效后即交付执行。现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西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8月7日至8月13日向社会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和意见,公示期满后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西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安保利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5月和6月的晚上,被告人安保利经柴黑银介绍,先后两次驾驶黑色尼桑轿车到温县南张羌镇南张羌村,向郭全占贩卖毒品海洛因26克、10克,得赃款22000元。同年6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安保利驾驶黑色尼桑轿车到南张羌村准备再次向郭全占贩卖毒品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查获毒品海洛因75.3克,甲基苯丙胺15.4克、疑似手雷一枚。被告人安保利系累犯。

罪犯安保利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5次。改造评审一次为一般,一次为良好,两次为优秀,最后一次为优秀。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安保利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其曾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1990年9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犯强奸罪于1991年12月21日被判处无期徒刑,2008年1月19日减刑释放,系累犯,且多次贩卖毒品,应依法从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安保利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二○一五年九月二日起至二○三七年三月一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建瑞

代理审判员  周青松

代理审判员  鲁智慧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秦明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