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刑执字第00609号
罪犯陈源,现在河南省豫西监狱服刑。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5日作出(2012)新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甲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89298元。被告人陈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10月9日作出(2012)豫法刑二终字第0015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现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西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8月7日至8月13日向社会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和意见,公示期满后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西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陈源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6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陈源在新乡县小冀镇商城“时代网吧”上网时,因琐事与被害人李某、黄某甲、黄某乙发生矛盾,引起打架,被网管员制止。陈源从网吧跑出,从水果摊处拿走一把水果刀后回到网吧门前,双方再次发生殴打。在殴打过程中,陈源用水果刀将李某、黄某甲、黄某乙捅伤。经鉴定,三被害人均属重伤。
罪犯陈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5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改造评审一次为一般,一次为良好,两次为优秀,最后一次为优秀。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源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其故意伤害致3人重伤,后果严重,应依法从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陈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二○一五年九月二日起至二○三六年七月一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建瑞
代理审判员 周青松
代理审判员 鲁智慧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秦明丽 |